马关县重点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 实施方案(试行)(马政办发〔2021〕22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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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县重点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

实施方案(试行)

马政办发〔2021〕228 号

为加大生活困难重点优抚对象帮扶解困力度,切实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贯彻落实中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云政发〔2015〕

52 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5〕3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马关县重点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建立健全重点优抚对象生活救助体系,为促进马关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工作原则

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都能按照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救助范围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1.伤残人员(在职人员除外);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3.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 年 10 月 31 日以前入伍并退出现役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两参”人员。

(二)救助类别

1.因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或个人(已得到责任人赔偿或保险机构等第三方赔偿的除外);

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 3 个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员月收入的 3 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和个人(其费用支出指提出申请当年的支出);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须支出连续 3 个月达家庭人均收入的 3 倍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或个人(其费用支出指提出申请当年的支出);

5.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和个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重点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临时困难救助

1.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2.当年已获得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不得再申请重点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

3.未按要求提供当年就医、就学支出依据的;

4.违反社会治安处罚条例或有其他犯罪行为的。

四、救助标准

重点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临时困难救助,救助金额不得超过 3000 元。

五、所需资料

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云南省重点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

六、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本人向所在辖区乡(镇、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须附上困难依据、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二)乡(镇、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无误后发放《云南省重点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要根据审批表要求,从村(社区)逐级填报。

(三)村(社区)接到申请后要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在申请上签署调查意见、调查人姓名和村支书(主任)意见、姓名并盖上公章后报乡(镇、场)退役军人服务站。

(四)乡(镇、场)退役军人服务站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上签署调查意见、调查人姓名和分管领导意见、分管领导姓名,并盖上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公章后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申请后要进行入户调查,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审批,并及时实施救助。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由乡(镇、场)统筹安排,确保重点优抚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救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二)做好工作台账。各乡(镇、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

人员要把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相关资料收齐,做好相关优抚对象的困难情况调查审核工作,确保准确无误,保存完整并归档。

(三)严禁为优抚对象出假证、不按规定审批临时困难救助金。

八、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马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同时废除《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关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操作规范的通知》(马政办发〔2009〕138 号)文件。

马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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