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人民政府文件
镇政发〔 2021 〕 21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审议同意,现将《镇雄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你们,请按要求抓好招商引资各项工作落实,助力镇雄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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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全面提升工业经济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全面推动县域主导产业加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电价支持政策
鼓励一般用电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引进的一般用电客户可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电价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电网 2020 —2022 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 2020 〕 1115 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用地支持政策
(一)对属于国家鼓励产业项目、上级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投资 强度达到 200 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价格原则上按照 10 万元/亩结算, 土地价款以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缴补,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兑现补助。对白酒生产类,生猪、肉牛、竹笋、魔芋、辣椒等绿色食品加工类和纺织服装、电子产品、竹制品等加工制造业类且固定资产投资达 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价格 原则上 按 6 万元/亩结算(净地价),土地价款以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缴补,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兑现补助。
(二)项目用地的“三通一平”(水、电、路及场地平整)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用工支持政策
(一)企业招工用工支持政策。支持企业自主招工,对与镇雄籍劳动力首次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 3 个月及以上的,按 4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
(二)人力资源机构支持政策。鼓励人力资源中介机 构为企4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机构就业补贴。为企业提供劳务外包的,根据企业提供的镇雄籍在岗人数,按 50 元/月/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机构补贴。
部门对镇雄籍员工进行省级目录范围内技能培训,并按相应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企业组织镇雄籍员工培训并获得人社部门认定技能证书的,按相应目录标准对企业进行补贴。鼓励校企合作,镇雄籍员工通过职业院校培训获得人社部门认定技能证书的 ,按相应目录标准对院校进行补贴。
四、自建、租赁及装修厂房支持政策产厂房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且建筑面积达 5000 平方米及以上,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生产后,第一层楼按 200 元/平方米补贴、第二层楼按 300 元/平方米补贴、第三层楼及以上按 400 元/平方米补贴。
(二)租赁厂房支持政策。企业租赁我县统一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用作生产车间和仓库等生产性用房的,一楼按每月每平方米6 . 00 元人民币,二楼及以上按每月每平方米 5 . 00 元人民币的标准收取租赁费;租赁我县统一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用作办公楼、员工宿舍等非生产性用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 1 . 00 元人民币的标准收取租赁费。项目投产后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 2000 万元以上并纳规的企业,入驻我县统一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租赁费实行前 5 年免租,后 5 年减半收取。
(三)装修厂房支持政策。对入驻我县统一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根据企业生产需要,可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进行生产厂房装修。
五、设备补贴支持政策
对白酒生产类,生猪、肉牛、竹笋、魔芋、辣椒等绿色食品加工类和纺织服装、电子产品、竹制品等加工制造业类且固定资产投资达 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对购进进口设备给予 6 %的设备补贴,国内设备给予 5 %的设备补贴,单个项目购进设备最高补贴不超过 500 万元。
六、物流支持政策
对企业购进原材料或产品运出且单边运输距离超过 100 公里 ,按照年度运输费用的 5 %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 万元。对白酒生产类企业按其出县产品运输成本的 10 %进行补助 ,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入库税收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 20 %。
七、财税支持政策
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参照每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前 3 年给予 100 %奖励支持,第4 至 5 年给予 50 %奖励支持。
八、金融支持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吸纳镇雄籍劳动力就业100 人以上且动态稳定比例达 80 %以上的新办企业用于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基准利率的 50 %给予贴息两年,与涉农政策性担保机构合作,担保费率控制在 1 %以内。对白酒生产类企业从银行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超过基准利率的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贴息,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九、科技创新政策
在本县投资项目投产后且正常运营企业创建的产品获得“赤水源品”区域公共品牌无公害认证、绿色认证或有机认证证书的 ,一次性奖励 2 . 5 万元,获得多个产品认证证书的,按每增加一个奖励 1 万元的标准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 4 . 5 万元,获得“赤水源品”区域公共品牌地理标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企业建立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按照国家、省、市奖励的标准给予等额奖励。
十、规费支持政策
涉及国家、省、市和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
十一、“一事一议”支持政策
对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行业 50 强企业 、国家驰名商标企业、大中型国有控股企业,产业带动性强、投资规模大、产品附加值高、企业税收贡献大且符合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制定支持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给予支持。
十二、投资服务政策
外来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县处级领导任组长的工作专班项目推进制度,严格落实“一把手亲自办、公章下来盖、手续上去跑”的工作要求,全力保障好项目落地建设。
十三、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除采矿类、能源类及“两高”类项目以外的县内工业项目。
(二)本政策适用于县人民政府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并将政策纳入合同内管理作为兑现依据,未纳入合同内管理的,不作为兑现依据。
(三)本政策执行之前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四)本政策相关条款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 规定执的优惠政策。
(五)本政策的奖励、补助向县投资服务中心申请,由县投资服务中心牵头核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兑现。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办理。
(六)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