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甸县进一步 规范全县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鲁甸县进一步规范全县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鲁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
鲁甸县进一步规范全县社会救助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1〕48 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 “ 回头看 ” 的通知》(云民发〔2021〕80 号)、《昭通市民政局昭通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昭民发〔2021〕18 号)、《昭通市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方案》(昭民发〔2021〕20 号)等文件要求和十届县委第4 次常委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社会救助工作,持续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结合鲁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原则,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聚焦脱贫成果巩固,把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作为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的底线任务,在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全面巩固城乡低保专项治理成果,巩固拓展兜底保障成果,实现社会救助 “ 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精准救助、公开透明 ” 的目标。
二、工作重点
(一)巩固脱贫成果,落实 “ 应保尽保 ”
各乡镇(街道)要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的总体稳定,有效落实好 “ 脱贫不脱保 ” 和 “ 救助渐退 ” 政策。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 “ 单人户 ” 纳入低保。对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因病因学因灾因疫情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以及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纳入 “ 单人户 ” 施保的对象。对符合特困供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条件的,通过简化办理流程、集中审核审批等办法尽快纳入保障范围。坚持 “ 脱贫不脱政策 ” ,对已脱贫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给予半年至一年的渐退期,持续巩固脱贫成果。
(二)坚持政策标准,做到 “ 精准救助 ”
严格执行政策标准,确保城乡低保、特供人员对象精准认定。
1.城市低保。一是实行整户施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或符合条件的居住地县(市、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家庭,且实行按户识别,整户施保。二是参照 “ 单人户 ” 施保,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 “ 单人户 ”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农村低保。(1)重点保障户(A 类):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低保保障标准40%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极困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残疾程度为一、二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特别贫困家庭;二是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且经医保报销后医疗费负债巨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贫困家庭;三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和突然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生活特别贫困家庭。(2)基本保障户(B 类):指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纯收入在当年低保标准的41% — 70%范围内,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中等贫困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程度为三、四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等贫困低保家庭;二是家庭成员患重特大(慢性)疾病,医疗费开支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中等贫困家庭;三是供养子女上普通高中及大中专学校,且负债较大的中等贫困家庭;四是因病或年老体弱、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赡(抚)养人没有赡(抚)养能力的中等贫困家庭;五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而导致的中等贫困家庭。(3)一般保障户(C 类):指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纯收入在当年低保标准的71% — 100%范围内,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
3.特困供养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是无劳动能力;二是无生活来源;三是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失联失踪、重病、重残、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2)父母重度残疾的。(3)父母患28种重病的。(包含: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认定的高血压 Ⅱ - 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黄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地方性氟骨症、克山病及艾滋病人。)(4)父母双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5)父母双方失踪失联的。(6)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s.其他。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但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或现任 “ 村三委 ” 干部等情形的,严格按照《云南省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纳入保障并进行备案管理。
(三)加强动态管理,强化 “ 应退尽退 ”
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对全县社会救助对象开展一轮全面复核,及时将各级反馈的问题数据分解到各村(社区),入户走访排查核实,确保动态管理及时,做到 “ 应退尽退 ” 。对有下列情形的一律清退:一是享受城乡低保对象中已死亡、嫁出、失踪、服刑、外出务工一年以上无法取得联系的;二是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或现任 “ 村三委 ” 干部的;三是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上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倍(含)的;四是12 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 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五是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的;六是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是工商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不含农业合作社及以土地和各类生产资料、产业扶持资金、小额贷款入股相关经营活动作为脱贫措施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八是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空挂户等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九是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十是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有劳动能力,且家庭无较大医疗、残疾、教育、就业等刚性支出,收入超过上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倍(含)的;十一是对脱贫户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 次拒不参加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帮扶项目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十二是对一些历史原因形成偏离政策的 “ 特殊保 ”“ 政策保 ” ,已不符合享受城乡低保条件的(符合条件的先退后进);十三是不符合特困供养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十四是县人民政府规定不符合继续享受社会救助的其它情形。坚持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 ” 的政策底线,人均收入明显超过 “ 最低生活保障 ” 标准的,一律降低保障标准或减少家庭保障人员,确保社会救助 “ 精准 ” 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好社会救助的主体责任,完善领导机制,强化责任担当,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确保 “ 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精准救助、公开透明 ” 的目标得以落实,杜绝政策标准跑偏走样。
(二)加强业务培训。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社区)干部及驻村工作队员、民政助理员、民政协理员的政策业务培训,确保学懂弄通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将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最大限度地有效落实到位。全面推广使用 “ 政府救助平台 ” 、 “ 一部手机办低保 ” 拓展社会救助网络和移动端申办,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救助经办服务。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对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在广大群众中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做到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四)坚持公开透明。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公示制度,社会救助对象必须每月公示到村民小组,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让社会救助在 “ 阳光下 ” 运行。
(五)强化常态核查。各乡镇(街道)要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常态化的核查。对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对象中的重点保障户(A 类)、基本保障户(B 类)每季度进行一次核查;对一般保障户(C 类)、特供人员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半年进行一次核查;对 “ 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每月走访核查一次,确保动态管理及时有效,杜绝 “ 漏保 ” 、“ 错保 ” 现象发生。
(六)强化部门联动。公安、民政、人社、住建、乡村振兴、医保、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做到信息共享,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不打折扣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