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 《镇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
员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
《镇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工作评议办法》已经镇雄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镇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 年9 月26 日
镇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工作评议办法
(2021 年8 月19 日镇雄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 “ 一府一委两院 ” )工作人员的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以下简称工作评议),是县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监督的一种方式。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推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形式是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评议对象履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评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评议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并形成常委会评议意见。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步骤一般分为准备、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章 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一)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二)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属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相关人员;(三)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人员。评议对象每届任期内接受评议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二)依法履职、主动作为,积极完成全县重点工作部署及本部门制定的目标任务的情况;(三)贯彻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和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四)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五)社会普遍关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六)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情况;(七)县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三章 评议方法
第八条 工作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主任会议主要处理工作评议的下列事项:(一)确定工作评议的具体对象;(二)审定工作评议的实施方案;(三)听取评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评议意见;(四)审查被评议对象的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工作评议计划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审定工作评议方案。工作评议方案应包含评议对象与主要内容、基本要求、方法步骤、组织形式和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会议对任命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作评议前,根据评议方案组织评议调查组。评议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中确定,并邀请驻本县的省、市人大代表及组织、纪检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对其任命人员进行工作评议的常委会会议召开2 个月前,书面通知评议对象,要求其做好自查和履职情况报告撰写等相关准备。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评议调查开始前,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评议调查组成员进行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工作评议办法,提前熟悉掌握有关情况。
第四章 评议调查
第十三条 评议对象应当在对其进行工作评议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20 日前,将履职情况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征求意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评议对象修改完善后的履职情况报告应在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10 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召开会议7 日前,将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评议调查组按照工作评议方案要求,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发放评议调查问卷、无记名打分测评、个别走访、实地视察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了解掌握真实情况。
第十五条 评议调查结束后,评议调查组应及时汇总各方面情况,形成评议调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审核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评议调查报告应当重点突出,内容全面,实事求是肯定评议对象的工作成绩,客观指出评议对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集中评议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任命人员进行工作评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听取和审议评议对象履职情况报告;(二)听取和审议评议调查组评议调查报告;(三)无记名打分测评。
第十七条 参加评议调查的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列席常委会会议。评议对象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进行解释说明。第十八条 测评总分为100 分,分两级进行测评计分,评议调查阶段在评议对象单位进行的测评分占总分的40%,集中评议阶段的测评分占总分的60%,测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1.评议调查测评。实行无记名打分,满分为100 分。测评时先由评议对象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评议内容要求进行述职,述职完毕后,由单位机关干部职工对其进行打分(参评干部职工人数不得低于该部门机关干部职工总数的80%),按参评人数求取平均分即为测评得分。2.集中评议测评。实行无记名打分,满分为100 分。集中评议人员根据评议对象的述职情况并结合评议调查组的评议调查报告进行打分,按参评人数求取平均分即为测评得分。3.测评分值计算。评议对象最后得分的计算公式为:调查测评得分×40%+集中测评得分×60%。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集中评议人员意见建议,形成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应当包含对评议对象履职情况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内容。评议意见由常委会相关副主任审阅后报主任签发。
第二十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闭会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评议意见交由评议对象研究处理。
第六章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评议对象应当在接到评议意见3 个月内,将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二条 评议对象关于评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建议,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书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常委会要求,对评议对象的整改情况适时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第七章评议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评议对象履职情况报告,评议对象的测评得分情况,集中评议形成的评议意见,评议对象对评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县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整改落实情况不满意的评议对象,县人大常委会可依法采取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作出相应的处理,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雄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 年11 月29 日公布的《镇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工作评议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报:县委,市人大常委会
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县直有关部门
镇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 年9 月26 日发
镇人发〔2021〕22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