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峨政发〔2021〕19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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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政发〔 2021 〕 19 号

峨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党组

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 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属有关单位:

《中国共产党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党组议事规则》已经中国共产党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党组 2021 年第 10 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2021 年 9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共产党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党组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党组(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会议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会议组成及议事范围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相关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根据有关事项涉及范围,可安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及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讨论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分工,以及所属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四)研究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总体工作部署、重大工作事项、重要改革措施、重点项目建设、大额资金安排和重要管理规定;

(五)研究县人民政府班子建设、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等方面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以及重要人事任免、考核奖惩等事项;

(七)讨论和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审计、督查检查等重大事项;

(八)研究按有关规定应由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拟提请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议题内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经过沟通并形成一致意见,未经协调或意见不统一的议题暂缓上会;

(二)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需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合法性审查,并附审核意见;

(三)议题涉及分管县级领导需到会向会议作专题汇报。

第八条 由于情况特殊、时间紧迫、必须立即执行,但一时无法召集会议研究的事项,可先采取电话、书面等形式征求党组成员的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先批示执行,在下次党组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三章 议题确定及时间安排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党组其它成员提出建议,由党组书记综合考虑确定。会议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并送达。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 1 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牵头组织。

第四章 会议要求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并以超过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政府班子成员列席。涉及会议议题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由主要负责人列席,因故不能列席的,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批准后可由分管议题涉及工作的副职代为列席。

第十二条 会议在研究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议题涉及事项有异议的,与会人员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由主持人集中讨论后,形成决议。如遇重大分歧,除特殊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做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政府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按程序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并在下次党组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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