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关县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规〔202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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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规〔 2021 〕 1 号

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关县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大关县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 年 9 月 13 日

大关县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提高免疫规划服务和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率,预防和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接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凭接种证(卡)办理入园、入学手续。

第四条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实行户籍地追踪、居住地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流动儿童在暂住地居住时,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到暂住地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建立《儿童预防接种卡(台账)》,接受免疫接种服务。

第五条 流动儿童免费享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任何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流动儿童提供免疫规划预防接种服务。接种单位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流动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相关单位收集、管理流动儿童信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疫苗供应、冷链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统计监测等工作。接种单位负责对辖区内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施管理。

第七条 县教育体育局严格执行新生入园、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通过严格查验接种证(卡),及时发现缺、漏种儿童或未办理接种证(卡)的儿童,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辖区接种单位补种和补办接种证(卡)。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部门按程序向县人民政府报批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县卫生健康局指定各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流动儿童信息收集管理工作。流动儿童户籍地要定期将流出儿童信息推送到流入地,流入地村(社区)要落实专人定期收集 0—6 岁儿童流进、流出信息,进行登记管理,每月报送至当地乡镇卫生院。

第十条 县公安局要指定辖区派出所负责流动儿童信息收集管理工作。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时,应对流动儿童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加强辖区房屋出租人管理,督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并登记管理。每月将登记的流动儿童信息反馈当地卫生院,并协助接种单位动员流动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局和用人单位应当向辖区卫生院推送经营者中 0—6 岁流动儿童信息,并协助接种单位动员流动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

县人社局、住建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引导,督促其 0—6 岁儿童接受预防接种。

县融媒体中心要广泛宣传免疫规划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引导群众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合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卫生院每月定期将收集到的流动儿童信息通报至县卫生健康局和辖区接种单位。各村(社区)发现流动儿童时,应当向流动儿童监护人宣传有关预防接种信息,告知预防接种的地点与时间,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及时到所在地接种单位办理转或建证(卡)手续。

第十三条 县公安局每月定期将登记的流动儿童信息通报至县卫生健康局,并配合做好查找和查询工作。各派出所每月定期将登记的流动儿童信息通报至辖区接种单位,并配合接种单位做好查找和查询工作。

第十四条 各小学、幼儿园应对新入园、入学的流动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卡),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的儿童,及时向居住地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办立接种证(卡),完成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 县卫生健康局收到乡镇和公安局通报的流动儿童信息后,每月定期反馈至县疾控中心,县疾控中心根据流动儿童暂住地址及时反馈到辖区接种单位。

第十六条 各接种单位收到派出所和疾控中心通报的流动儿童信息后,应主动与其家长或监护人联系,并建立预防接种证(卡),提供免疫服务,填报流动儿童免疫服务报表。

第十七条 流动儿童迁移时,应当到原免疫服务单位办理转证(卡)手续;对新迁入儿童,原免疫接种证(卡)有效,也要在当地建立流动儿童接种证(卡),按免疫程序完成免疫接种;对无接种凭证的儿童,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

第十八条 接种单位为流动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拒绝为流动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预防接种工作应当按照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规范实施预防接种。

第十九条 接种单位要在辖区内流动人口聚集地的显要位置设置固定宣传栏,开展预防接种知识宣传。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县直有关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疾控中心及接种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健康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流动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

(二)拒绝执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卡)制度的;

(三)未开展流动儿童摸底调查和知识宣传的。

第二十二条 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由县卫生健康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免疫规划实行居住地管理,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接种单位,是指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注册的乡村医生,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并经县卫生健康局评审确定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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