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民工业园区项目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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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人民政府文件

富政通〔 2021 〕号

富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富民工业园区入园企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富民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富民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8 月 26 日

富民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 试行 )

为进一步规范富民工业园区企业入园行为,提高工业投资项目质量,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园区转型升级,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昆政发〔 2014 〕 9 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攻坚项目投资准入标准的指导意见》(昆政办〔 2018 〕 92 号)、《关于加快开发区及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 2019 〕 8 号)文件精神,结合富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新建、引进的工业企业和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入园必须通过审查同意。

第二条 入园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富民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符合富民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富民工业园区 “ 一主二辅 ”产业定位,即:以新材料为主,先进装备制造和绿色食品加工为辅。入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要求。列入富民县产业园区负面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入园。

第三条 入园项目亩均投资强度、工业总产值、税收严格按照省级工业园区标准执行,鼓励企业租赁厂房生产经营。

第四条 入园项目主体应当在富民县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公司,并将税收缴入富民县财政,并在竣工投产前完成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手续。未按照约定办理公司注册的,作退园处理。

第五条 经洽谈后拟入园企业需向园区管委会申报项目入园,同时提供项目建议书,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入园项目进行初审后,由分管工业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入园项目审查会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项目,由项目引入部门拟定招商引资协议后,项目及招商引资协议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由项目引入部门与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确认项目入园。其中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报县委常委会同意后才可签订。

第六条 招商引资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入园条件、规划建设条件、项目退出等约定事项。

第七条 节约集约用地条件

(一)富民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 50 年,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先对项目经营情况和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再视情况有偿续期或收回。

(二)入园项目建筑系数不低于 50% ,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套的办公、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7% ,其配建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7% ;绿地率不得高于20% 。

(三)入园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 1.0 ,涉及特殊行业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按不低于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四)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住宿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八条 规划建设条件

(一)入园项目原则上应当按多层标准厂房进行规划设计。

(二)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富民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并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水土保持等建设行政审批手续。

(三)项目区内电力、电信、给水、排水(雨水、污水)、供气等公用设施,按规划建设的可以穿越入园企业项目用地。未经产权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迁改,破坏和损坏公用设施由破坏和损坏者承担全部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投资 1 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 12 个月;投资 1 亿元(含)及以上 3 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 24个月;投资 3 亿(含)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项目建设周期,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条 入园项目建成后投资强度、产出率、税收贡献连续3 年达不到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亮黄牌,连续 5 年达不到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亮红牌,由园区管委会牵头按照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对企业进行清算,启动企业退出机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应当合法经营、合法纳税、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并配合富民县开展的相关活动,严格履行招商引资协议。

第十二条 因企业自身原因需利用闲置厂房、场地进行招商引资或企业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园区管委会书面同意后才能实施。未经书面同意私自将厂房和场地进行租赁、转让和主营业务变更,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园区管委会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巡察力度,对未经入园项目审查同意,私自在工业园区范围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立即关停并限期搬离富民县,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照富民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富民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和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富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富民工业园区项目入园管理办法(修订)》(富政通〔 2017 〕 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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