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政办发〔 2021 〕 58 号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昭通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昭通学院,市直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昭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昭通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 年 8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昭通市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提高预防接种服务可及性,实现流动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应种尽种,消除免疫空白,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切实保护流动儿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免疫规划工作的安排部署,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将推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筑牢免疫屏障作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抓紧抓实抓细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预防接种服务可及性和质量,切实保障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权益,坚决杜绝因免疫规划服务不到位导致疫苗针对传染病在流动儿童中发生和流行,更好助力流动儿童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管理长效机制,落实各部门职责,完善配套管理措施,不断优化预防接种服务流程,显著提升预防接种服务质量,让流动儿童免费享有更优质、更便捷的预防接种服务,激发群众自觉接种意愿,实现流动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应种尽种,消除免疫空白,有效降低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生、流行风险,切实维护流动儿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工作措施
(一)管理对象
流动儿童是指户籍不在暂住地且在暂住地连续居住满 3 个月以上,年龄在 7 岁(含 7 周岁)以下儿童,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 昭通市以外来昭通的适龄儿童。
2. 昭通市 11 县、市、区之间的相互流动。
3. 县、市、区内乡(镇或社区)之间的流动。
(二)管理办法
1. 预防接种组织实施。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各县、市、区将流动儿童纳入辖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与本地适龄儿童享有平等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待遇,免费办理预防接种证和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2. 预防接种证办理。 流动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由适龄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若发生遗失,要及时到原预防接种单位补证,并由原接种单位根据接种信息补填接种记录。预防接种单位免费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按免疫程序实施免费接种,如实填写有关资料。
3. 预防接种转证、转卡。 流动儿童迁入时,监护人应到原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原预防接种卡、证继续有效,并在现居住地及时建立流动儿童接种卡,按免疫程序完成预防接种任务。流动儿童迁出时,接种单位及时出具免疫接种有关证明材料。
4. 免疫规划接种服务。 监护人按照免疫规划接种程序携带儿童到现居住地接种点进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流动儿童不论何地出生、是否落户,现居住地必须为其提供规范的预防接种服务。对无预防接种禁忌症的流动儿童,任何预防接种门诊(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其提供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
5. 流动儿童登记报告。 预防接种单位每月从当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单位收集新出生儿童资料,对适龄流动儿童建立儿童预防接种卡(册)和预防接种证,对流动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做好记录,每半年对登记卡(册)进行一次核查和清理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除的卡由预防接种单位保管。
6. 流动儿童主动搜索。 预防接种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责任区域内流动儿童摸底调查,掌握其变动情况,及时做好查漏补种,并将接种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逐级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7. 预防接种证查验。 各托幼机构和学校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按规定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动员其监护人到暂居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种。
(三)部门职责
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领导辖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确保及时掌握辖区流动儿童信息并纳入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社区、村居委会及时收集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有关资料、信息,并提供给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知识宣传及健康教育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完成适龄流动儿童调查及预防接种任务。
2. 市教育体育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要求,执行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在查验工作中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或未按照国家免疫程序完成疫苗接种的适龄儿童,应督促其监护人及时补办接种证和补种疫苗,并将查验情况定期向责任区域的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3. 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免疫规划经费,在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可通过购买服务和纳入预算等方式,把流动儿童纳入当地国家免疫规划实施范围中,确保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开展。
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进行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相关知识宣传教育。
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内流动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及时携带适龄儿童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接受预防接种。督促各小区物业管理机构配合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做好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宣传教育。
6.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实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建证、建卡、预防接种、资料收集上报和疫情处理工作。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服务和管理工作督导和考核制度,将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定期组织对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实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服务情况进行督导,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对不履行职责、工作落实较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责令整改。
7.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农贸市场商贩、市场租赁点外来人口中流动儿童管理。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引导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同时,应和市场开办者一起协助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动员入场经营者适龄流动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8. 市广播电视局。 负责积极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机构开展公益性流动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知识宣传工作,引导流动儿童家长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群众防病意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市直单位将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纳入常规工作内容,根据各自职能职责,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工作目标,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形成部门履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共同推进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有力实施。
(二)依法推进工作。 公安、市场监管、住建、教体、人社、卫健、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通过合理合法方式对流动儿童实施登记造册,促进流动儿童免疫规划规范管理。
(三)正面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广泛宣传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实施办法,重点突出宣传疫苗接种预防疾病、疫苗接种安全可靠、计划免疫疫苗免费接种等信息,激发群众接种意愿,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
(四)定期督促检查。 将流动儿童管理工作纳入常规督促检查内容,制定考核指标、考核办法,将指标达标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内容,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到位的,要重点督促、重点提醒,强力推进工作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