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州级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食用植物油储备制度的有关规定 , 为加强我州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有效调控日常食用植物油市场平稳供给,确保食用植物油应急供应需要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植物油储备是指州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州食用植物油供求总量,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州级食用植物成品油 ( 以下简称“储备油” ) 。
第三条 储备油规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下达红河州人民政府指标任务以及州人民政府有关指令确定。
第四条 储备油权属于州人民政府。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油。
第五条 州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负责拟订储备油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对州级食用植物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州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储备油的行政管理,对储备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储备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储备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州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州级储备油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储备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担储备油储存任务的企业 ( 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 具体负责储备油的组织实施和轮换保管工作,并对储备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依照红河州有关储备油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储备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州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第二章承储轮换
第十条 储备油的承储轮换组织和监管工作,由红河州储备油轮换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该小组由州粮食和储备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
( 一 ) 负责组织对储备油承储企业的确定。
( 二 ) 负责审定储备油的储备费标准。
( 三 ) 负责对储备油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储备油承储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须是在红河州行政区划范围内 ,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食用油经营资格,且无违法经营记录的独立法人。
( 二 ) 在红河州行政区划内拥有独立的经营场所,配套与储备油功能、仓型、轮换方式、品种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用期应在储备油承储计划下达起三年以上。
( 三 ) 具备必要的仓储保管人员和资金筹措能力,有相应的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能力,有相应的统计财会人员。
州粮食和储备局接到企业承储申请资料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州有关部门完成企业的承储资格认定工作。
承储企业在承储期内被依法撒销、解散、破产、兼并的,其食用植物油储备任务由州储备粮 ( 油 ) 轮换领导小组在已入围的承储企业中重新选定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州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油储备计划,明确储存储备油的义务、责任、权利。承储企业依据储备计划自筹资金、自行组织落实储备油承储任务。
第十三条 储备油实行自主动态轮换制度,由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按照“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换”的原则,在轮出储备油的同时将同一承储企业的周转库存中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同等数量的食用植物油轮入为储备油,不得架空轮换,以确保储备期内任意时点储备油实际库存量不少于年度计划规定的储备数量。自主动态轮换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损耗等由承储企业自行消化。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的储备油管理须做到“一符一齐三专四落实”,即帐实相符,叠堆整齐 , 专仓 ( 堆 ) 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专仓 ( 堆 ) 储存时,仓门或堆边要挂上按统一标准制作的标识牌,以示区别。储存点经州粮食和储备局核准落实,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储存点的,须事先报州粮食和储备局批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储备油统计台帐,逐笔记载,于次月 5 日前向州粮食和储备局报送上月储备油统计月报及自主动态轮换情况。
第十六条 红河州州级储备油的应急动用权、调度权属州人民政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动用储备油 :
(一)本地区市场食用植物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
第十七条 州粮食和储备局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等部门,适时提出包括动用的数量、品种和价格等建议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州属及各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储备油动用命令的实施,必须予以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油应急动用命令。
第三章储备费用
第十八条 储备油专项资金纳入年度州级财政预算,储备补助按市场变化,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研究确定,报政府审批执行。
储备费用由承储企业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
因紧急动用储备油导致承储企业发生政策性亏损的,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州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审核确认价差及动用费用 , 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财政局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拨补。
储备油的应急动用费用不包含在储备费用使用范围内。
第十九条 储备费用支付采取年度验收支付。验收完成后按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费用支付标准,结合承储企业该年度的储备油实际库存数计算该年度储备费用并给予拨付。
第二十条 在年度轮换完成后承储企业凭相关材料向州粮食和储备局申请年度轮换验收。州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农发行对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联合下发验收合格通知。州财政局按照实际验收情况向承储企业拨付储备费用。
承储企业申请储备费用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
(一)红河州州级食用植物油轮换验收申请 ;
(二)红河州州级食用植物油储备统计台帐 ;
(三)经国家认定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扦样检测后出具的合格证明 ;
(四)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州粮食和储备局必须加强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按年度到承储企业检查承储库存和规范承储企业的承储行为,承储企业必须予以配合,以确保储备油的储存安全。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在在年度承储期内出现下列之一情形,州粮食和储备局除责令其整改外 , 并酌情扣减其储备费用 :
( 一 ) 出现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
( 二 ) 检查发现未做到“一符一齐三专四落实”的 ;
( 三 ) 未建立统计台帐或检查出统计台帐记载不详的 ;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在年度承储期内出现下列之一情形,州粮食和储备局有权追缴承储期内已划拨的储备费用,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拒绝监督检查的 ;
(二)查出储备油不符合承储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
(三)其它危及储备油正常管理行为。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承储期内出现下列之一情形,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并送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一)动用储备油应急时实际库存量少于应储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二)动用储备油应急时不听从调配的 ;
(三)其它严重危害储备油正常管理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