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雄县精准防致贫返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扶组字〔2021〕12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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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扶组字〔 2021 〕 12 号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县直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属驻镇单位:

现将《镇雄县精准防致贫返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镇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21 年 8 月 13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措施,扎实织密防致贫返贫 “ 防护网 ”“ 兜底网 ” ,根据《镇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 镇雄县精准防致贫返贫工作实施办法 > 》(镇扶组字〔 2021 〕 8 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精准防致贫返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准防致贫返贫资金是公益性、救助性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因灾、因病、因学等原因出现返贫致贫风险,并纳入预警监测对象管理(含特殊突发情况,尚未纳入预警监测对象管理),乡镇(街道)可采取的帮扶政策(比如:农危改、民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等)已落实到位之后仍然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镇雄籍农村居民。

第三条 精准防致贫返贫资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程序、逐级审核的原则;底线保障、雪中送炭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助尽助、差别化救助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精准防致贫返贫资金来源于本级财政投入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各级帮扶资金、其他合规资金及资金收益。

第五条 精准防致贫返贫资金的募资规模为 2000 万元。每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救助期,一个救助期内如救助资金不足 2000 万元时,县财政应及时补足;一个救助期结束后如资金有结余,顺延至下一年度。

第六条捐赠流程

(一)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社会爱心人士等有意愿捐赠者,将捐赠款汇入镇雄县精准防致贫返贫资金专户(镇雄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53050163775100000431 ),汇款时注明资金用途为“用于镇雄县精准防致贫返贫资金”。

(二)捐赠者将姓名、捐款金额及汇款凭证复印件、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等信息,发送至镇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邮箱: zxfpbgs@126.com ,联系电话: 0870 — 3120781 )。

(三)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确认捐赠款到账后,及时告知捐赠人,并向社会进行实名制公示。

第七条 加强精准防致贫返贫资金存放管理,精准防致贫返贫资金专户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 2017 〕76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八条救助对象

(一)因灾、因病、因学等原因出现返贫致贫风险,并纳入预警监测对象管理,乡镇(街道)可采取的帮扶政策(比如:农危改、民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等)已落实到位之后仍然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镇雄籍农村居民。

(二)其他因不可抗力、突发因素等导致家庭严重困难,尚未纳入预警监测对象,但确实存在重大致贫返贫风险的镇雄籍农村居民。

第九条 否决条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纳入精准防致贫返贫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家庭成员为村干部,拥有或购买价格3 万元以上机动车,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及有其他经营用房,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补助标准

(一)房屋补助标准

因灾等导致房屋受损需修缮加固的农户,享受相关政策补贴后,仍然无能力将住房修缮加固到安全住房保障基本要求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最高不超过 1 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因灾等导致房屋受损需拆除重建的农户,享受相关政策补贴后,仍然无能力修足人均建筑面积 13 平方米的( 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120 平方米 ),给予修足人均 13 平方米补助资金(具体按当年市场价补助, 2021 年市场价按 900 元 / 平方米计算)。

(二)就学补助标准

家里有高中及以上在校生,家庭就学刚性支出(每生每年按 17000 元测算)大于本户年总收入的,就读高中的每生每年补助 1000 元,就读大专、中专、本科及以上的每生每年补助 2000 元。

(三)就医补助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报销后自付支出部分大于或等于10555 元的,超出部分在 1 万元(含)以下的按超出部分 30%比例救助;超出部分在 1 万元(不含)至 3 万元(含)的按40% 比例救助;超出部分在 3 万元以上的按 50% 比例救助。每户每年救助不得超过 5 万元。

医疗报销后自付支出部分小于 10555 元但大于本户年总收入的,补齐大于年总收入部分。

(四)特殊对象救助

对不在上述救助范围(如家庭成员有村干部、公职人员等情况但确需给予救助的),经县级研判核实确需救助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

第四章救助程序及时间

第十一条 申领救助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级排查认定——乡镇(街道)复查并上报相关行业部门——相关行业部门核查比对并测算救助资金后反馈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划拨资金”的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精准防致贫返贫资金实行预拨报账制度,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先划拨一定量 (具体根据当年资金池的情况核定划(街道)按照资金管理要求对辖区内需要救助的对象进行救助。救助对象的救助资金从本乡镇(街道)的备用资金里支出,余额不足时,由乡镇(街道)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申请再次划拨。各乡镇(街道)在备用资金的基础上,可以积极争取各类社会捐赠和上级帮扶资金纳入资金池。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资金后,可直接支付防致贫返贫资金予以救助后再完善相应程序。若乡镇(街道)先行支付的资金或救助对象不符合资金使用规定的,由乡镇(街道)收回救助资金或用自筹资金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救助时间

(一)精准防致贫返贫资金按照随报随批的原则,由乡镇(街道)按照救助程序做好上下协调联动工作。对遭受灾害、重病、意外事故等突发严重困难的,乡镇(街道)可采取的帮扶措施已用尽后仍然存在较大困难的,乡镇(街道)可直接用精准防致贫返贫资金及时干预救助后再完善相应程序。若申请救助资金符合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投向的(如:农危改项目等),乡镇(街道)可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申请精准防致贫返贫资金先行垫付,待项目资金到位后立即归还先行垫付的精准防致贫返贫资金。精准防致贫返贫资金原则上每户每年只可申请一次。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资金的管理,接受社会捐赠,并指导乡镇(街道)使用。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资金的宣传和受助对象相关信息公示等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承担主体责任,严禁贪占挪用、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优亲厚友。

第十七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企业或个人资金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督查组建立定期不定期督查机制,对防致贫返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对督查出违反规定使用致贫返贫资金,以及贪占挪用、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等行为,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主体单位的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等部门要对资金的政府拨付、社会募集、资金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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