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嵩明县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嵩民联发〔2021〕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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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嵩明县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 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嵩明县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高社会组织为民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 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 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 号),结合我县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 则

(一)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创新社会治理为指引,以满足居民需求、保障居民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健全政策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为着力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壮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扶持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居民的专业化水平,形成具有嵩明特色的社会工作服务模式。

(二) 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形成协调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逐步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素质和能力不断提高,推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有效满足居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服务需求。

(三) 基本原则

1. 立足需求,有序推进。坚持从居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2. 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加强政府对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坚持正确方向,履行宏观规划、标准规范、政策引导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有效引导承接主体按照公益原则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3. 公开透明,竞争择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立足实际,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

4. 强化实效,突出专业。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创新监督评估方式, 加强绩效管理,建立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执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充分体现社会工作专业特点,提升服务质量,增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范围、方式和程序

(一) 购买主体。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县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二) 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二是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健全,拥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能力。三是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四是3 年内无违约、不履行或被中止撤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行为的,5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购买范围。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必须符合当年度《嵩明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范围。主要包括社会救助、优抚安置、老年服务、社区建设、劳动就业、婚姻家庭、儿童青少年服务、精神卫生、残障康复、社区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信访维稳、社会福利等领域。按照 “ 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 ” 的原则,重点围绕困难群体、特殊人群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四) 购买方式。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以购买服务项目为主,即由承接主体以项目化运作的方式为一定区域内的群众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五) 购买程序

1. 编制预算。各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报的责任主体,购买主体要做好社会服务需求的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核算服务成本,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目标要求,编制年度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计划及预算并报县民政局、财政局审批。在报送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同时向县民政局报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需求书》。县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并作为预算编审的重要依据。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

2. 项目审批。成立由县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对购买主体报送的年度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行立项和预算审批依据。对审核通过并实施的项目,购买主体应按预算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

3. 组织购买。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服务承接主体。确定服务承接主体,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重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效益。

4. 签订合同。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方式、权利义务、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等内容,并对合同违约、无法履约等执行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5. 指导实施。购买主体根据各项目进度、完成数量和质量拨付项目资金。负责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6. 监督评估。购买主体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抓好日常监督管理,并组织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县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实时督导,必要时组织项目中期、期末绩效评估,出具评估结论。县财政局对项目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资金使用效果,强化项目绩效评价和结果导向,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县民政局要具体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县财政局要具体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预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预算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申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并具体实施。

(二)加大经费投入。县财政要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对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投入,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依据云办发[2020132 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列支不超过我县当年因难群众救助资金的5%用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类基金会、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大力支持、参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拓宽购买服务资金的来源渠道。探索面向市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支持社会工作服务组织通过低偿服务、合理收费解决机构生存发展问题。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完善评估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估注重引进和培育具备一定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评估业务。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购买主体要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不定期监督、检查、抽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计划执行、资金使用情况及服务效果等。注重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选择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编制后续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与预算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承接主体应建立和完善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和服务机构作用,围绕社会工作具体服务领域、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成本核算等环节,不断完善充实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标准体系。

(四)壮大承接力量。坚持把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承接主体,通过简化登记手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设孵化基地、提供免费办公场地和项目支持等方式,培育壮大专业社会服务机构,引导和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民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

(五)注重宣传交流。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介,通过开设讲座、培训班、专题研究班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和作用。通过建设社会工作微信平台、办工作简报、编印相关知识读本、优秀工作案例评选等有效方式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尊重社会工作人才的良好氛围,为社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镇(街道)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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