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财建〔2021〕30号洱源县财政局 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洱源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洱财建〔2021〕3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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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财政局 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洱源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洱财建〔 2021 〕 30 号

洱源县国有粮食购销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健全粮食储备安全经费保障机制,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发行研究制定了《洱源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县级政府储备粮各承储企业要加强储备粮收储和储备费用管理,依法依规使用管理财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好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绩效。

洱源县财政局 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 年 7 月 8 日

洱源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健全权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粮食储备安全经费保障机制,根据云南省《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大理州州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洱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洱源县县级动态储备粮(大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县级政府储备粮政策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为保障粮食储备安全,用于补贴承储政府储备粮企业必要的合理的承储费用的预算资金,包括: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储备粮财政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条 按照“管理科学、标准合理、适时调整、执行高效、激励约束、注重绩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储备粮财政补贴政策,建立储备粮财政补贴机制。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办理补贴资金拨付,加强资金运行监管。

县发改局负责对承储企业粮食储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核承储企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洱源县支行负责粮食储备信贷资金供应管理,保障承储企业粮食收购资金需求,按规定及时发放和收回储备粮贷款资金,实施信贷监管。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贷款利息据实补贴。根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储备粮补贴标准请示的批复》(洱政复〔 2016 〕 45 号),保管费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斤 0.24 元,轮换费补贴标准为每轮每公斤 0.26 元。根据洱源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37 次常务会议纪要, 18 万公斤动态大米储备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斤 0.7 元。

第六条 利息补贴。按实际贷款数额、占用贷款天数和贷款利率据实计算。粮食销售回款后未及时偿还的贷款,不安排相应的利息补贴。

第七条 保管费和轮换费。按储备规模数量和补贴标准核定,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粮食,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和轮换费补贴。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县级财政承担,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承储企业于每年 11 月 25 日前将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及请示报送县发改局初审,县发改局负责将审核后的拨付申请材料于每年 12 月 10 日前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条 县财政局复审申请材料无误后,于 12 月 20 日前,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委托代储的,按照承代储双方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代储企业代储费用,不得滞留、克扣。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储备粮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或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不安排或扣回已安排的相应数量粮食保管费补贴。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对政府粮食储备安全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费由承储企业从财政补贴的保管费中解决。发生因不可抗力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财政承担,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因未及时投保发生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粮食销售回款后要及时归还储备粮贷款。承储企业不得以虚购虚销、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虚增入库成本、违规交易等手段套取差价,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如有违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严格实行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实施绩效跟踪,加强问题整改,做好评价结果运用。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目标。县财政局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实施财政绩效再评价,指导督促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洱源县财政局、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发展银行洱源县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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