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病 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永善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永善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6 月26 日
永善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鼠、蚊、蝇、蟑等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云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的方针。推行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县爱卫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工作。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规划,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开展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组织辖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开展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等活动。
第六条 县爱卫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与病媒生物控制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县爱卫办负责组织全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二)县发改局(粮食局)负责粮库、粮油加工单位、粮油销售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三)县工信商科局负责超市、商场、商铺(店)、个体工商户、驻永企业和辖区内成品油、食盐销售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五)县住建局负责拆迁建筑现场、在建工地、公共绿地、公共厕所、垃圾箱、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车站、码头、交通运输工具、车辆维修站点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屠宰场所、农村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指导及违禁药物的收缴、销毁。 (八)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城区林地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九)县水务局负责城区所有河道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县文广旅游局负责文化市场和电影院、网吧、旅游景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制定全县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方案、密度监测、技术指导、资料收集工作。 (十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餐饮服务单位、城区药店、食品加工单位、保健店、化妆品店、医疗器械市场、城区农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三)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十四)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单位由县爱卫办指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乡镇、各单位和(村)居民应当做好以下病媒生物防制措施: (一)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二)保持室内和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绿化植被和容器积水。 (三)垃圾存放、运输设施应当密闭,及时清运,禁止随地倾倒、堆放。 (四)饲养宠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未经相关职能部门许可,建成区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五)保持责任区内水体、沟渠排水通畅。 (六)清除露天粪缸,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厕所应设置纱门、纱窗等防蝇设施,保持卫生整洁。 (七)厨房食堂、仓库等场所的防鼠、防蝇设施齐全,及时清除痕迹,堵洞填缝。 (八)定期主动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综合措施防制病媒生物。第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时间防制。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全方位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二)环境防制。充分发动群众,大搞室内外卫生,彻底消除垃圾、积水,填平坑洼,治理“四害”孳生场所。清除鼠洞、鼠咬痕、鼠粪等鼠迹,粮油、食品、饮食服务、公共厕所等特殊行业要完善防制“四害”的设施。 (三)物理防制。可用鼠笼、鼠夹等器械以及粘、诱、捕、打、烫等方法捕杀病媒生物。 (四)化学防制。用国家规定的杀虫(灭鼠)药剂通过滞留、喷洒等方式杀灭病媒生物,集中化学防制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购置药饵、统一投药时间,保证投药的饱和率、覆盖率、到位率,并符合规范要求。
第九条 各乡镇、各单位及(村)居民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控制专业技术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应控制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标准以内。 (一)灭鼠标准:15 平方米标准房间放规格20cm×20cm 滑石粉板两块,一夜后阳性块不超过3%;室内鼠迹检查,有鼠洞、鼠粪、鼠咬痕迹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外环境鼠迹检查,鼠迹不超过5 处。 (二)灭蚊标准: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幼蚊虫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特殊场所白天诱蚊30 分钟平均每人次诱成蚊数不超过1 只。 (三)灭蝇标准:有蝇房间不超过1%,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 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室内有成虫或若虫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大蠊不超过5 只,或小蠊不超过10 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阳性房不超过4 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螂痕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条 单位、居民户可以根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技术要求自行采取措施进行病媒生物消杀,也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具体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由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实行专业防制。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未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单位、居民,由县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爱卫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具备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单位代为实施消杀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该单位、居民承担。
第十二条 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审批卫生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措施不落实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条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已发放的予以吊销。公共场所未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申报各级卫生单位、乡镇、村(社区)、小区(楼院)、清洁示范户,要求病媒生物防制必须达到国家和省、市标准。
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有效开展。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和村(居)民个体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各自负担。
第十五条 由县爱卫会按照国家和省、市病媒生物防制标准,对城区、乡镇所在地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考核和评估。县政府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