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绿政办发 〔 2021 〕 18 号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春县
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绿春县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1 日绿春县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提高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水平,进一步加强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省州直管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的管理,根据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企业和省州直管单位的离休干部。
第二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行县级统筹,由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委老干部局负责医疗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三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 2021 年已按每人每年 4万元预算,自 2022 年按每人每年 5 万元预算,若离休干部的统筹金当年不足以支付时,由县财政予以追加,并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按年拨付县医保中心。
第四条 建立健全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对统筹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借支。
第五条 就医管理
离休干部就医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可根据就近、便利原则,选择医疗保障局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具体办法是:
一、门诊、住院
离休干部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社会保障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结算;到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在县医保中心做异地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结算;因特殊情况无法现场减免的,可凭出院证、发票、费用明细、处方等相关材料到县医保中心报销。
二、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实行最高限额管理
现行标准为:省会城市每天 35 元,地州所在地每天 25 元,其它市县每天 20 元,乡镇卫生院每天 15 元,现行标准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普通床位费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个人自付,重病监护室、普通监护室床位费按所在医院级别给予报销。
三、特殊检查
特殊检查是指采用高新技术、高费用的医疗检查,如 CT 、超声心动图、核磁共振等。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做特殊检查时,须由主诊医师提出意见,医院审核同意后方可检查。抢救危重病人可先检查,后补办手续。
第六条 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执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 离休干部就医使用药品执行《云南省公费、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 < 试行 > 》( 1996 年版)、《云南省公费、劳保医疗补充用药报销范围 < 试行 > 》 ( 1997 年版)和《 2020 年国家药品目录》。
离休干部门诊或住院使用超上述规定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时,主诊医师要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并注明“自费”,费用由本人全额负担。但在抢救危重病人时可先使用,在七日内由本人或家属到医保中心办理手续。
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列入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的支付范围:
一、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药品和未经医保中心批准的特殊用药。
二、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院外会诊费、病人住院陪护费、陪客水电费、电话费、医疗咨询费等。
三、非医保中心组织的各种休检、预防服药、接种费等。
四、疗养、康复休养的医疗费。
五、非疾病性冶疗,如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六、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应由肇事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七、就医路费、急救车费等交通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等。
九、属于其他保险和其他赔付责任范围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干部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不得虚报录入费用,不得串换药品和开具与所患疾病治疗无关的药品,不得把检查、治疗、药品等用于离休干部家属及其他人员,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违规金额10 倍拒付。
第十条 离休干部门诊和住院用药应严格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一次用量不超过 3-5 天、慢性病一次用量不超过 15 天,出院带药不超过 15 天。
第十一条 按照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和州委老干部局(红财社〔 1999 〕 44 号文件)“核定医疗费基数,节约有奖,超基数实报实销”的有关规定,为鼓励离休干部节约医疗费用,实行按年度(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累加的奖励办法。具体办法是:自 2020 年起,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奖励补助标准从以前的每年3500 元提高到每年 10000 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离休干部个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低于 10000 元的,结余部分补助给离休干部个人;自然年度内去世的,上半年去世按 5000 元标准结余补助、下半年去世按 10000 元标准结余补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