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善县村级财务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永政发〔2021〕17 号
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善县村级 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永善县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善县人民政府
2021 年5 月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善县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村(社区)级财务管理,规范全县村(社区)级财务收支活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会〔2009〕32 号)、《永善县加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永政办发〔2020〕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按照全国农业农村计划财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永善县所有行政村、社区(以下简称村级)。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级财务,是指通过各级财政安排的村级机构运转经费、扶贫资金、捐赠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等维持村级机构运转和社会公共服务发展资金的财务收支管理。
第四条 村级财务由各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实行专户管理,建立专账分村核算。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辖区内村级财务的日常管理,确保村级资金管理规范、使用科学、核算合规合法、专款专用。县农业农村局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业务指导,组织农村财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对村级财务及村级资产管理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 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原则上设在农业农村和集体经济发展中心,至少配备3 名财务人员,其中,会计1名、出纳1 名、稽核1 名,稽核人员可由财政所人员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各村(社区)设1 名报账员。各乡镇要保持村级财务人员队伍相对稳定,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整变动。会计人员主要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和各类经济业务事项的准确核算、监督,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能职责: (一)为各村(社区)代理会计记账; (二)代管各村(社区)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 (三)为各村(社区)管理财务印章、各种账簿和凭证等会计档案资料; (四)督促指导和帮助各村(社区)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五)指导各村(社区)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每月公示,推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和财务公开; (六)为乡镇人民政府发挥参谋助手功能,协助村级集体制定增收节支计划,指导各村(社区)盘活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发挥效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第七条 各村(社区)设1 名报账员做好财务收支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把好票据审核关、手续关;及时到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做好各种日记账簿的登记、结算和对账工作;做好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物资登记、保管、领用等具体工作;村级收入的货币资金要在当日存入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规定的银行账户,严禁存入个人账户、坐收坐支。
第八条 通过各级财政安排的村级机构运转经费、扶贫资金、捐赠资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等维持村级机构运转和社会公共服务发展的资金必须由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核算管理。村级财务统一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必须分村(社区)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单独建账核算。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按照财政部2004年9 月30 日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各行政村(社区)每年编制村级集体资金使用计划,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每年6 月底和12月20 日前,各行政村(社区)将半年和年度集体资金使用情况上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检查。
第十条 村级所有支出实行村委会主任签字审批和限额审批制度,支出审批额度单次支出权限为:500 元及以下由村分管副主任审核,报村委会主任审批;500--2000 元(含2000元)由村委会研究审批;2000 元以上须由村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报乡镇包村领导审核,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各村(社区)的所有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自制凭证统一使用规范的付款审批单、工资花名册或差旅费报销单等。各类支出票据必须做到“三字一章”,即必须具备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注明用途并加盖民主财理专用章方可报销。对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不完整等票据,出纳有权拒绝支付,会计不得入账,对未完善审批手续的支出票据,会计、出纳有权要求经办人员补充、更正完善,违反规定报销入账的,违规违规报销费用由财务人员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村级财务收支核算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采用权责发生制,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要及时记账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工程性项目支出,发生一笔核算一笔,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财务决算并结清往来款项,转入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按时编制各类财务报表,经本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抄送各村(社区)、乡镇财政所,抄报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协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纪的,报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小金库)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档案管理要求保管会计档案,以及会计人员变动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结移交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未按规定管理现金和集体资产的; (十一)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相关支出费用的;(十二)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公示的; (十三)会计未及时进行记账核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或出现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十四)任用财务人员违反回避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五条 村级财务管理责任划分: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包村(社区)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村(社区)主任是直接责任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财务人员、村(社区)报账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5 月10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