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河州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若干
措施(试行)的通知
红公管发〔 2021 〕 4 号
州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方交易主体:
为深入推进我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经研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红河州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试行)》,并经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代章)
2021 年 5 月 7 日
红河州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若干
措施(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抓好巡视整改工作的相关要求和 2021 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2021 年公共资源交易提质增效实施要点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严格落实“应进必进”。 按照《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020 版)》(云发改平台建管〔 2020 〕 1056 号),积极推进法院和公安机关罚没、涉案财物处置、税务部门抵缴税款财物处置项目和新增林权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及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类进场交易,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二、严禁“跑风漏气”。 禁止设立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全州统一取消没有法律依据的线下投标确认;代理机构等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前泄露投标企业的任何信息,评标专家、代理机构人员不得违规接触利益关系人。
三、降低交易成本。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图纸等设计文件应合理确定押金金额,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将图纸押金退还给投标人;进场交易项目进行网上开标的,招标人应同时选择网上开标和现场开标两种方式,由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到现场开标,切实降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
四、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招标人应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严禁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禁止违法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禁止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禁止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禁止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禁止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禁止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禁止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禁止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禁止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禁止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禁止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禁止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禁止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禁止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五、切实加强评标管理。 禁止任何人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暗标评审, 6 月底以前实现能采用暗标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实行暗标评审,提升交易结果的公平性。
六、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监督〔 2020 〕 972 号)和《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红公管发〔 2021 〕 2号)要求,积极配合开展好招投标领域一个季度一次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活动。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梳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责任,不得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不得推诿或者怠于履行责任。
七、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管理。 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全面梳理细化本行业、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产生的政务信息,编制完成《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指引目录》。认真贯彻落实目录要求,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全过程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信息发布、解读、回应等有序衔接,增加公开实效,加强社会监督,切实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和群众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本部门、本行业投诉举报渠道,并在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本级政务服务大厅进行公开,按照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及时对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在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