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善县富庆水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永政发〔2020〕1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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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善县富庆水库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溪洛渡镇人民政府、黄华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善县富庆水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善县人民政府

2020 年5 月5 日

永善县富庆水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永善县富庆水库工程已列入县人民政府2020 年建设项目开工计划,是全县重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之一。为顺利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范围

永善县富庆水库工程项目建设所需征用的各类土地和拆迁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用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规定及法规文件要求执行。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标准,确保准确无误。实物指标量按2016 年11 月下旬至12 月上旬、2018年5 月富庆水库实物指标调查组认定的量为准。

(三)公开公正。严明公开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四)合理有序。严格补偿标准,有序推进,做到合法合理。(五)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职能职责相结合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县财政、自然资源、农业、林草、水务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负责。

三、土地征用

(一)征地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旱地:19343 元/亩,宅基地:19343 元/亩,苗圃地(含地和青苗):25343 元/亩,天麻地(含地和青苗):22000 元/亩,种植一年重楼地(含地、青苗和附属设施):32000 元/亩,种植多年重楼地(含地、青苗和附属设施):42000 元/亩,党参地(含地和青苗):23843 元/亩,芍药地(含地和青苗):23843 元/亩,白芨地(含地和青苗):22343 元/亩,荒地、荒山、草地:8648 元/亩,荒滩、裸岩:1334 元/亩。

(二)青苗补偿。旱地:940 元/亩。

(三)坟墓补偿。坟墓800 元/冢。

(四)林地补偿(见附表1)。

(五)临时用地补偿。旱地:1208 元/年 · 亩,用材林一次性补偿3591 元/亩,灌木林地一次性补偿3072 元/亩,旱地恢复费:1100 元/亩。

(六)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地上零星林木补偿执行标准明,主要经济林木行业标准,幼树、成树执行标准(见附表2、3、4)。

(七)有关要求。

1.永善县富庆水库建设用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报批。

2.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用地设计图和用地数量征收土地,不得搭车征地。因变更设计另需征地的,由用地单位配合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报件报批后,依法实施征地。

3.征地补偿面积按设计图投影面积,由用地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共同到现场放线测量,现场核实,共同签章认可。具体各农户分户面积,由征地拆迁乡镇、村、组、农户(持土地权属证件者)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地类实际丈量,计算面积,当场填写有关表册,签章认可。做到地类清楚,测量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4.河道属国家所有,不作为征地补偿范围。

5.县林草局要强化征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与服务,确保水库建设顺利推进。

四、房屋拆迁

(一)补偿补助标准(详见附件5)。

(二)拆迁安置办法。

1.拆迁范围以审查批准的征地红线图为准,由用地单位和乡镇征地拆迁工作组依据征地红线图,到现场进行拆迁调查,清点丈量,核实拆迁范围、房屋结构、面积、权属、四至界线等,与产权人签订拆迁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实地调查结果填写登记表,建立台账。

2.被拆迁人在取得补偿后限期自行拆除的旧房旧料仍归自己所有,由各户自行处理。

3.被拆迁人新建房屋宅基地按有关规定报批,要本着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建房。

4.被拆迁人一律实行自行安置,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货币全额补偿安置。

(三)有关要求。

1.在县人民政府发布《永善县富庆水库建设征地拆迁公告》后,禁止有关部门对永善县富庆水库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户办理下列事项:

(1)户口的迁入、分户;

(2)核发营业执照;

(3)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基础设施;

(4)房屋交易、赠与、交换、抵押、租赁;

(5)转让土地、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擅自办理以上事项的机构和人员,县人民政府将不予认定,并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永善县富庆水库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结束后,上述事项恢复正常办理。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拆迁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在规定时间内由被拆迁人自行组织拆迁。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按协议所确定的价款一次性补偿。在兑付征地拆迁资金时,征地拆迁对象必须带齐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同时,被拆迁人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移交拆迁人,依法予以注销。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6.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拆迁的,拆迁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作纪律

(一)建立健全征地拆迁安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财务管理,严禁将征地拆迁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管好用好征地拆迁安置费用。

(二)按时、按质上报征地拆迁各类表册,做到账务清楚、资料齐全规范,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永善县富庆水库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因工作推进不力,造成停工或影响工程进度的,严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施工单位不得与乡(镇)、村、组或农户私下交易用地,违者依法处理。

(五)严禁优亲厚友、相互勾结、弄虚作假、篡改数据、虚报冒领。

附件:1.永善县富庆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收林地补偿执行标准明细表

2.永善县富庆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地上零星林木补偿执行标准明细表

3.永善县富庆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地上主要经济林木行业标准明细表

4.永善县富庆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地上幼树、成树执行标准

5.永善县富庆水库工程建设移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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