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白水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白政发〔2021〕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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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白水县征收

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政发〔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县域经济健康发展,依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实施和技术指导两个方案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19号)要求,制定了白水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20年12月31日报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并以《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文件批准。按照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耕发〔2021〕1号)要求,现就公布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地面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各镇、有关部门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各镇、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统筹安排,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到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化解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白水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

三、加强对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监督

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各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好有关政策宣传和技术问题的解释,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

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12月31日起实施。同时,原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水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133号)文件废止。

附件:白水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白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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