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公益服务岗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长检会(2022)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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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治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长 治 市 公 安 局

长 治 市 民 政 局

文件共 青 团 长 治 市 委

长 治 市 妇 女 联 合 会

长治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罪错未成年人

公益服务岗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团(县、区)委、妇联、关工委: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精准教育矫治,预防重新犯罪,促进顺利回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现将《关于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公益服务岗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附:

1.关于维护参加社会服务未成年人权益承诺书

2.各单位联系人员名单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长治市公安局

长治市民政局 共青团长治市委

长治市妇女联合会 长治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22 年5 月27 日关于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公益服务岗的意见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精准教育矫治,预防重新犯罪,促进顺利回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中的罪错未成年人包括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行为以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规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

第三条 各县区相关单位根据本地实际,共同研究设定公益性质的固定社会服务岗位及临时活动服务岗位,通过正向管教引导,增强罪错未成年人社会责任感,促进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充实其社会支持系统,以降低其再犯可能。

第四条 本地罪错未成年人公益服务岗以长治市“市花”命名为“四季花公益服务岗”。

第五条 各单位在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协作,分工负责各尽其责,共同保障公益服务岗机制良性运行,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会商解决。

第六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办案中发现需要参加社会服务的对象,要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岗位需求,并说明服务时长、频次和期限,便于相关单位进行工作安排。

办案机关要督促罪错未成年人定期参加社会服务,要求罪错未成年人在参加公益服务后向办案机关提交活动感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单独或联合采取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定期报告活动情况、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等矫治教育措施。

第七条 民政局、团委、妇联、关工委自行或安排所属机构为罪错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服务岗位。各单位要将可提供的服务岗位告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可以长期提供固定服务岗位的,要明确服务类型,做好工作衔接,如在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清洁、陪伴等服务,各单位要协助做好工作协调;可以安排相对灵活的服务项目的,如志愿者服务、公益植树等,要在开展活动时及时通知发出需求的办案机关,便于其进行工作安排。

第八条 各单位以及提供服务岗位的相关机构安排罪错未成年人参加社会服务,应当保证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其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罪错信息也要保守秘密。

办案机关委托相关单位机构开展社会服务岗活动,要向相关单位机构及承办工作人员阐明应当维护参加社会服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相关单位机构要签署权益保护承诺书,并对承办工作人员做出要求,承诺书交办案机关归档留存。

第九条 各单位提供多个服务岗位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罪错未成年人可以进行选择,以耐心爱心引导其发挥参与社会服务的主动性。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引导、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扶持公益服务岗的健康发展 ; 吸纳志愿者,在未成年人开展社会服务时给予观护指导, 并加强监督 。

第十一条 接受罪错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服务的单位机构要逐次记录其服务时长及完成质量,在服务期限终结时向办案机关出具“XX 参加社会服务证明”,作为办案机关对其进行帮教工作的重要参考。服务证明由经办人出具并签名,观护指导的司法社工或志愿者一并签名,由单位机构加盖公章。服务证明要如实记载其服务时间、地点、服务类型、观护人员、服务时长及完成质量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向相关单位机构了解未成年人参加社会服务效果,各单位要提供协助,并督促相关机构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维护参加社会服务未成年人权益

承诺书

提供社会服务岗位的单位机构要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安排未成年人参加社会服务,要注意保护其合法权益。

1.应当保证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其名誉权。

3.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保证掌握的未成年人信息不与第三方共享。未成年人的隐私包括个人家庭住址、父母联系方式、就学就业单位等基本信息以及涉案信息。

4.除向发出社会服务委托的办案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外,不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查询。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自愿签订承诺书。

承诺人:

(单位、姓名、职务)

年 月 日

各单位联系人员名单市检察院 陈优锋 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张霄雯 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市公安局 王宏斌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刘 杨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科员市民政局 赵路明 市民政局副局长

常振涛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科员团市委 郭兰芳 市少工委主任

胡晓瑜 市少工委办公室副主任市妇联 刘艳丽 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

栗 洁 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市关工委 吴永堂 市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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