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判后催告、执前督促履行的实施意见(试行)(并法规文备字并法【2024】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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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法〔 2024 〕 42 号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判后催告、执前督促履行

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开展判后催告、执前督促履行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5 月 11 日

关于开展判后催告、执前督促履行

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执源治理,优化繁简分流,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实现,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对其作出的有给付内容或履行行为的民事判决、调解书、支付令、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书等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开展判后催告履行工作。

第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向当事人发送《判后催告履行通知书》,全面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

第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承办法官或调解员负责判后催告履行工作。

第四条 经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催告履行后,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由民事审判庭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第五条 经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催告履行后,当事人未履行完毕的,将履行情况的相关材料附卷留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执行局调取判后催告的相关材料,包括生效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判后催告履行通知书》送达情况等。

第六条 执行局负责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案件,小标的的案件(各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确定),行为履行类案件在申请执行后、执行立案前开展执前督促工作。

其他适合督促的案件也可开展执前督促工作。

第七条 执行局成立执前督促小组或安排执前督促专员负责督促工作。

第八条 执行局开展执前督促工作时以 “ 执前督 ” 字编号登记。被执行人在督促期限内自动履行完毕或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的,将案件材料另行留存。

第九条 经执行局督促后,被执行人在督促期限内拒不履行或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拒不履行的,转至执行立案,并将材料归入执行案件卷宗。

第十条 对于经判后催告、执前督促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记录在案,告知法律义务及后果。案件正式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情节轻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执前督促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督促期限的,报执行局局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附件: 1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动履行证明书

2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后催告履行通知书

3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前督促履行通知书附件 1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证明书

( 202X )晋 01 执督 XX 号 ( 或判决号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 XX 纠纷一案, XX 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前督促,(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附件 2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后催告履行通知书(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 XX 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为避免你(单位)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你(单位)产生不利影响,现向你(单位)下发判后催告履行通知 书,请你(单位)在履行期限内尽快向债权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

如逾期不履行,且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经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的,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 .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等费用; 2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将立即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乘坐高铁、飞机、贷款、招投标、机关单位招录、消费 等产生重大不利后果,并影响相关信用评价;

3 .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或者对抗执行的,将采取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 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其他进入执行程序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积极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附件 3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前督促履行通知书(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 XX 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为避免你(单位)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你(单位)产生不利影响,现向你(单位)下发执前督促履行通知 书,请你(单位)在履行期限内尽快向债权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

如逾期不履行,且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经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的,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 .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等费用; 2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将立即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乘坐高铁、飞机、贷款、招投标、机关单位招录、消费 等产生重大不利后果,并影响相关信用评价;

3 .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或者对抗执行的,将采取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 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其他进入执行程序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积极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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