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法〔2022〕94 号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返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返还管理办法(试行)》经2022 年12 月29 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30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如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 年12 月31 日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费返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诉讼费管理,规范诉讼费返还审批流程,提升诉讼费返还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诉讼费返还报告表填写要求
第一条 返还报告表为A4 粉色单据。
第二条 单据正上方应注明“诉讼费返还报告表”。
第三条 返还报告表统一在左上角盖部门章。
第四条 诉讼费返还报告表中“交款单位及进账时间、进账金额”,应当准确填写预交诉讼费收据中载明的交款人名称、开票日期和具体金额。
第五条 诉讼费返还报告表中“ 审级”“ 结案方式”两栏,应根据实际审级、结案方式进行选择,并在“备注”中详细写明诉讼费返还事由。如为胜诉退费,须在“备注”栏中特别注明,并向诉讼费负担一方进行追缴。
第六条 诉讼费返还报告表内容应打印填写,不得涂改,打印时需认真核对填写的各项内容。如信息填写有误,需重新打印正确内容,再次履行审批手续。
二、诉讼费返还办理流程及材料要求
第七条 书记员(法官助理)自案件法律文书生效之后,填写《诉讼费返还报告表》,由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逐级审批。
第八条 书记员(法官助理)应向财务科提供以下退费材料:
(一)诉讼费返还报告表;
(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篇幅较长的,可只提供载明案件编号、当事人基本信息和裁判结果的部分文书内容;
(三)案卷中所附本案相关的《山西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复印件;
(四)《预交(退还)案件受理费通知单》中财务科一联。
第九条 原则上返还的诉讼费应退至当事人账户。有以下情形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一)诉讼费由多人预交,指定其中一人接收款项的;
(二)他人代为预交诉讼费,当事人同意代交人领取款项的;
(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或他人代收款项的。
第十条 授权委托书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
(二)授权事项及办理委托收款的原因;
(三)办理收款的个人或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户名、账号、开户银行等);
(四)注明“特别授权”,并由案件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财务科办理退费,一般应在审核诉讼费返还报告表完毕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数额较大,需要和银行提前预约资金的案件,3 个工作日内将退费相关手续递交银行。
第十二条 在诉讼费返还支付完成后,财务科打印银行回单,由专人负责按照庭室分类存放,书记员(法官助理)至财务科取回,作为退费完毕的依据附卷。
第十三条 财务科应加强退费管理,对返还的诉讼费进行逐笔记账。同时,案件承办人需对其所办理案件诉讼费的缴纳、返还、追缴等情况建立台账,便于查询。
三、诉讼费返还审核、退回及追缴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应对诉讼费返还报告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填写内容应做到详细无误。
第十五条 财务科对退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诉讼费返还报告表中指定的银行账户办理支付。
第十六条 审判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在诉讼费返还审批过程中发现返还金额错误、账户信息错误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中止返还程序,核实后重新发起退费程序。
第十七条 财务科办理支付完毕后,因当事人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等原因,导致退费不成功的,财务人员应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核对相关信息后,重新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八条 案件审判部门结案退费后,应当核实案件诉讼费用缴纳情况,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应收而未收的诉讼费用启动追缴程序:
(一)一审、二审等程序审结并已生效案件,退费后书记员(法官助理)须填写一式二联《追缴诉讼费立案通知》,第一联移交执行局立案,第二联作为回执附卷。
(二)执行局立案后,通过执行程序依法追缴,执行完毕款项,须及时办理上缴财政手续。
第十九条 办公室、技术处和诉服中心统筹诉讼费管理系统(即诉讼费一案一账户系统)的启动和应用,根据系统运行情况,适时对本办法予以完善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