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加强对困难妇女群体专项司法救助合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并晋检联发[20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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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太 原 市 晋 源 区 民 政 局

太 原 市 晋 源 区 司 法 局

文件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原市晋源区妇女联合会 太原市晋源区残疾人联合会

并晋检联发(2023)1 号

关于建立加强对困难妇女群体专项司法救

助合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就我区困难妇女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对下列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检察机关和政府群团组织部门当作为重点对象,开展救助帮扶工作,帮助尽快摆脱生活困境:

(一)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

(二)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

(三)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

(四)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

(五)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

(六)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以及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

检察机关要注意通过网上信访信息系统、12309 检察服务热线来电、12309 中国检察网网络信访等渠道,排查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要在办理案件和开展专项工作中,主动了解妇女因遭受不法侵害导致损失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救助途径,协助申请司法救助。要围绕重点案件,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等作为数据源,探索以数字赋能筛选救助线索。

其他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救助线索发现和移送工作。梳理2022 年以来接到的困难妇女信访、12338 妇女维权服务公益热线来电和开展基层走访关爱服务、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助学帮困等帮扶项目情况,从中发现救助重点对象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接到的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就业性别歧视等有关民事侵权案件的妇女当事人,要了解其遭受损失的情况和生活困难情况,主动协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申请救助,同时将线索材料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收到的移送救助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结后应当反馈案件办理情况。

四、衔接落实多元帮扶

各部门应当树立特殊保护意识,对实施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妇女,针对具体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因人施策进行帮扶。

(一)对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帮助进一步落实防止返贫帮扶政策,支持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致富,对符合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识别标准但未纳入监测对象范围的,进行监测识别。

(二)对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协调实施心理治疗。

(三)对因身体伤残、年老体弱出现就医、养老困难的妇女,帮助落实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

(四)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妇女,帮助获得法律援助,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检察机关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或者支持向法院起诉。

(五)对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妇女,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多渠道帮助实现就业。

(六)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妇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社会救助。

(七)在开展救助帮扶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有其他重大隐患,需要引起重视予以解决的,依法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或者移送主管单位处理。

(八)各部门要重点了解掌握贫困、残疾、留守、流动妇女儿童和单亲、失亲、矛盾多的家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重点人群和家庭以及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情况进行研判会商,协调解决问题,跟进有效服务,切实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提高救助工作知晓度

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平台和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途径,面向社会积极宣传对妇女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讲好凝聚各方力量、合力救助帮扶困难妇女的好故事,提高专项活动的群众知晓度。要面向困难妇女群众宣传专项活动内容、申请救助途径等,积极协助解决申请过程中的困难,扩大司法救助覆盖面。

其他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掌握专项活动要求,结合基层普法宣传、窗口服务、入户走访工作等,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解除群众顾虑,提高困难妇女群众申请救助的积极性。指导与相关社会机构和法律援助律师、心理咨询师等维权志愿者知晓专项活动信息,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宣传、提供线索,努力惠及更多困难妇女和家庭。

附件1、国家司法救助线索移送函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太原市晋源区民政局

2023 年3 月7 日 2023 年3 月7 日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 太原市晋源区司法局

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3 月7 日 2023 年3 月7 日

太原市晋源区妇女联合会 太原市晋源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3 年3 月7 日 2023 年3 月7 日

国家司法救助线索移送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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