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文件 太原市晋源区文化和旅游局
并晋检联发(2022)1 号
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
协作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服务晋源区文物保护利用,保障全区文物资源安全,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和山西省文物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要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与晋源区文化和旅游局共同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历次视察山西时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区委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要部署,忠实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站在“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的高度,积极推进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逐步形成具有晋源特色保护文物公益诉讼的工作格局,努力为晋源区文化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
服务大局原则。 把保护文物、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保护公益原则。 明确将古文化遗址、古墓群、石窟寺、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国有文物作为重点保护范围,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
审慎监督原则。 确保政府及负有文物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国有文物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区检察院仅在确有必要的前提下启动公益诉讼法律程序。
因地制宜原则。 切实立足我区文物资源及其保护利用现状,坚持问题导向,有所侧重地开展专项活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工作机制
(一)线索交流机制
1、 信息共享。 区文旅局应及时向区检察院提供涉文物保护的行政执法信息、群众举报信息、专项保护活动信息等。区检察院应向区文旅局提供涉文物保护案件信息和数据信息。涉及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重大舆情、重大问题、重大案件,应及时相互通报。
2、 线索移送。 区 文旅局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涉文物保护问题线索,符合法律规定和区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区检察院办理。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文物的违法线索,应及时移送区文旅局办理。区检察院、区文旅局应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台账,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互相移送线索办结后十日内应向移送方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3、 线索研判。 区检察院与区文旅局可召开线索研判会,对文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市场监管等负有文物保护、监管职责的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要深入研究,提前沟通和预警,依法进行办理。
(二)办案协作机制
4、 调查协作。 区检察院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收集案件证据,区文旅局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办案需要,商请文物保护部门作出勘察检查、鉴定评估、出具专家意见等,区文旅局应当予以协助。区检察院根据文物保护部门工作需要,应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5、 诉前沟通。 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相关部门存在违法履职或者怠于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区检察院应与文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市场监督等负有文物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诉前沟通,通过磋商、听证会、联席会议、公开宣告的形式,推动问题解决。
6、 专项整治。 针对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区检察院可与区文旅局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区检察院重在监督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充分履职,推动解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三)依法起诉和追责
7、 提起公益诉讼。 经过诉前程序,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尚未得到实质性遏制的,区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于区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根据办案需要,区文旅局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8、 依法追责。 区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违纪问题线索的,将有关违纪线索移送纪委监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日常联络机制
9、 日常联系。 区检察院、区文旅局要确定联络机构和具体联络人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双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讨解决具体问题。对于双方达成一致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予以确认。
10、 法治宣传。 区检察院、区文旅局要强化法治宣传,通过“两微一端”、报刊杂志、门户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以案释法,增强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增强文物部门的履责意识,营造文物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
11、 加强调研。 区检察院与区文旅局可开展联合调研,梳理总结晋源区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指导推动晋源区文物监管水平整体提升。
12、 专业互助。 区检察院、区文旅局应加强业务骨干交流培训,区检察院可邀请区文旅局业务骨干参与公益诉讼办案工作;区文旅局也可邀请公益诉讼检察干警进行法律指导和监督,参与相关业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可联合举办业务培训,共同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晋源区文化和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