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人民检察院
文件夏县妇女联合会
夏检发〔2021〕52 号
关于建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合作机制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优势,推进新时期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合作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坚持依法治理,引导社会公众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为全县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开辟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新境界作出应有贡献。
二、目标任务
1、加强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惩治打击,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为儿童权益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
3、促进妇女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健全完善,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三、工作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联合领导组。
组 长:庞 涛 夏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董新慧 夏县妇联主席
副组长:王旭枫 夏县人民检察院专职委员
段秀丽 夏县妇联副主席
成 员:苏新芳 夏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孙志芳 夏县妇联办公室主任、维权专干
领导组成员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夏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由苏新芳兼任。
四、合作内容
(一)构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
1、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实行案件线索及时共享。妇联组织发现妇女儿童被家暴、性侵或者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处置,快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妇联组织。对严重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应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其中,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实行“一站式”取证,保障有效惩治犯罪。
2、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妇女、未成年人被侵害需要救助的,在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及时将信息通报妇联组织,双方可以就心理辅导、经济帮扶、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联合开展救助工作。
3、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有必要撤销监护权、变更抚养权或追索抚养费的,可以委托妇联组织就监护意愿、监护条件或经济状况等开展调查或者评估工作。
4、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强在救助帮扶、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配合协作。
5、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或者涉及妇女儿童的信访工作中,可以邀请妇联组织共同参与矛盾化解工作。
6、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二)协同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落实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或者会同妇联组织或者妇联组织推荐的专业力量开展以下工作:
1、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不宜到场的,选择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2、开展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法庭教育、社会观护等工作。
3、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心理健康服务,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等缓解不良情绪,疏导心理压力,为妥善处理案件提供专业支持。
4、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积极提升家长的家庭教育意识和能力,改变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环境,为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创造有利条件。
(三)共同开展法治宣传与犯罪预防
1、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资源整合和项目合作,共同开拓“法治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每年至少2 次进社区。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和知识,共同推动家庭暴力防范和性侵犯罪预防,提升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共同配合,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的落实与完善,加强源头管理,预防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3、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妇女儿童维权服务工作。妇联组织要畅通12338 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网络等维权渠道,及时受理涉妇女儿童权益的家庭暴力、监护侵害、性侵害等投诉,为妇女儿童提供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法律帮助等服务。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妇联组织的维权服务工作,提升维权工作的专业化和法治化水平。
五、工作制度
1、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每半年召开1~2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组通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加强工作交流,了解工作动态,形成互通共享机制。
2、建立联络员制度。 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分别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和信息沟通,及时解决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
3、建立培训机制。 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每年至少1 次通过培训、以案释法等方式,针对妇联组织社会调查员、家庭教育指导师、合适成年人等人员,加大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理解与适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被害人救助支持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妇女儿童司法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发展。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拓宽视野。 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进一步增强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侵害妇女儿童犯罪的惩治打击,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强化领导,狠抓落实。 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按照本意见要求,统筹谋划,加强在打击犯罪、救助帮扶、权益保护方面的配合协作,力争在各项合作领域取得丰硕成果,确保各项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和措施在推动妇女儿童维权方面取得实效。
3、争取支持,加强沟通。 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汇报,争取各方支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见证相关联合维权特色活动,动员激励社会各界力量协同参与并支持妇女儿童维权工作。
夏县人民检察院 夏县妇女联合会
2021 年8 月31 日主题词:妇女儿童 权益保护 合作 实施意见
报:市院、县委、县政府、人大法工委、政协、政法委、未成年
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送:院领导、县妇联
发:各科室 存档2 份 共印3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