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与侨联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新时代侨胞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通知(晋检发(2022)2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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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文件山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晋检发〔2022〕20 号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与侨联协作配合

共同做好新时代侨胞合法权益保障

工作的意见》通知

各市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市侨联:

现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与侨联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新时代侨胞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归口报送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2022 年 11 月 2 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检察院,县级侨联)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与侨联协作配合共同做好

新时代侨胞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涉侨检察工作,加强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与各级侨联之间的沟通协作,依法维护侨资安全、优化涉侨企业发展环境,保障广大归侨侨眷、华侨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对涉侨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协商,提出落实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侨联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涉侨工作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更高水平平安山西建设的重要性,要当好 “ 贴心人 ” ,进一步加强检侨配合协作,完善检侨常态化联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涉侨刑事犯罪,平等保护侨胞合法权益,助力构建 “ 大侨务 ” 工作格局,凝聚侨心侨力,为推动我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作出不懈努力。

二、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保障侨胞、涉侨企业合法权益

(一)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对涉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 “ 挂案 ” ,使用刑事手段插手归侨侨眷、华侨华人和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涉侨企业的民事经济纠纷,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侨企业资金账户等违法问题。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违法不移送刑事案件线索的法律监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要加强对涉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严肃查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

(二)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 根据 “ 八五 ” 普法规划要求,共同研究制定年度宣讲计划和主题,开发制作相关课件,积极对全省广大归侨侨眷、华侨华人和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涉侨企业开展涉侨涉外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定点宣讲、巡回宣讲和远程宣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门户网站以及 “ 两微一端 ” 、微视频平台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大众传媒方式,深入宣传解读党和国家保护涉侨企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报道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涉侨企业的工作部署、举措、进展和成效。适时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着力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

(三)依法严厉打击涉侨刑事犯罪。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协调配合,充分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依法惩治侵害涉侨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严厉惩治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向涉侨企业收取 “ 保护费 ” 、强迫交易等犯罪。依法严惩侵犯归侨侨眷、华侨华人和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涉侨企业在山西财产权益的各类犯罪。依法打击涉侨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挪用企业财产、收受贿赂损害企业利益等犯罪。依法打击故意损害涉侨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犯涉侨企业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犯罪,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四)强化案件办理质效。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 依法及时办理涉侨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等案件,统一受理、分流、交办、跟踪、协调、督办、评查涉侨案件。鼓励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成立涉侨检察官办案组,统一办理涉侨案件。落实刑事案件应急协调机制,做好涉侨案件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管控 “ 三同步 ” ,确保监督办案 “ 三个效果 ” 有机统一。

(五)开辟控告申诉快速受理绿色通道。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积极探索建立涉侨申诉绿色检务通道,通过 12309 检察服务中心,集成办理涉侨企业的法律咨询、信访和控告申诉。全省各级侨联要支持和帮助归侨侨眷、华侨华人和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涉侨企业向检察机关转达、反映法律诉求,对上述人员和企业反映的执法司法问题跟踪监督、及时反馈,切实保障其申诉权利。检察机关和侨联对提出控告申诉的人员和相关事项均应做好保密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检侨协作机制

(六)建立协作常态化领导机制。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侨联应指定专门部室、专门人员负责涉侨检察依法保护侨胞合法权益工作。确有必要的,可在检察机关内设立 “ 涉侨检察办公室 ” ,负责涉侨检察的日常运行。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省侨联经济科技部作为涉侨检察依法保护侨胞合法权益的日常联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总结全省涉侨检察依法保护侨胞合法权益工作。

(七)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侨联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邀请侨界代表组织召开涉侨检察工作联席会议,及时掌握归侨侨眷、华侨华人和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涉侨企业的最新情况、实际困难和司法需求,不断增强司法服务能力水平。联席会议可结合侨界代表参加调研、公开听证、专家论证活动开展。

(八)建立联合督办机制。 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受理重大、复杂、敏感的涉侨案件后,应当层报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经备案审查,认为案件具有较大影响力或具有指导意义的,必要时,可商请省侨联协助配合。各级侨联发现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涉侨案件较为重大敏感时,应将该案件背景信息通报给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也可通过省侨联向省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可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挂牌督办。

(九)建立情况通报机制。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及时了解、掌握与归侨侨眷、华侨华人和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涉侨企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政策、办案标准等信息,不定期向当地侨联通报涉侨检察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全省各级侨联不定期向当地人民检察院通报归侨侨眷、华侨华人和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涉侨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十)建立案件会商机制。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重大敏感涉侨案件时,可听取当地侨联意见,注重从保护侨胞合法权益、促进涉侨企业健康发展角度合理合法采取处理措施。在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涉侨公益保护公开听证时,可邀请当地侨联工作人员参加。全省各级侨联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案件会商,提出意见。

四、探索工作方法,促进提升涉侨检察工作质效

(十一)探索新型办案机制。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可利用远程视频平台,在保证案件证据效力且不违反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和所在国法律的前提下,探索跨境调解、跨境询问、跨境听证、视频举报和申诉等,实现案件实时线上办理,拓展海外侨胞参与诉讼的渠道和方式。

(十二)探索完善纠纷调解机制。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侨联要依托省涉侨涉外调委会及基层工作站、地方矛调中心等平台,完善涉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及时掌握涉侨人员的群体性矛盾和纠纷动向,针对性联合相关部门,引导矛盾纠纷化解。按照诉源治理工作的整体部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 “ 枫桥经验 ” ,充分借助我省各类涉侨矛盾化解渠道和发挥海外侨团侨领的纽带作用,促进矛盾多元化解。

(十三)探索完善检侨合作机制。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海外侨胞聚集地区探索通过侨联对接国外侨团,及时开展信息交换,推送涉侨服务法律政策,反馈侨情民意。在归侨侨眷、海外留学归国人员集中的社区、重点涉侨企业及侨商创业园等设立 “ 检侨驿站 ”“ 检侨之家 ” 等,集中协调解决侨胞投资难点问题和涉侨纠纷矛盾化解工作。全省各级侨联要充分发挥联系广泛的独特优势,准确把握新时期侨胞的合理诉求,助力当地党委政府打好晋 “ 侨 ”牌,走好晋 “ 侨 ” 路。

(十四)探索协同创新机制。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侨联要进一步强化数字赋能,以数字化建设为驱动,协同有关部门,不断创新涉侨服务内涵,优化服务能力水平。加强涉侨检务理论研究,共同开展涉侨检务实践调研,以新理念、新机制、新方式推动新时代涉侨检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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