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刑刑事案件联合调解工作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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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太原市晋源区委政法委员会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太 原 市 公 安 局 晋 源 分 局

太 原 市 晋 源 区 司 法 局

太 原 市 晋 源 区 民 政 局

太 原 市 晋 源 区 信 访 局

并晋检联发(2022)6 号

关于对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刑刑事案件

联合调解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依法能动履职,实现办理轻刑案件最优社会效果,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区委政法委组织和指导下,由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各相关单位,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扎实办好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小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刑刑事案件,看似小案,实际往往牵连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人民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 努力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是处理好这类案件、争取最优社会治理效果的关键,能够 在预防重新犯罪、彰显法治力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解决好该类案件,有利于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区检察院与区各相关单位应当统一思想、分工负责、形成合力,针对性地做好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

二、适用范围

因邻里纠纷、婚恋、家庭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故意毁坏财物案,言语冲突等偶发性因素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因索债等引发的非法拘禁案,其它因普通民间矛盾引发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

三、任务步骤

(一)职责分工

区委政法委协调和指导各相关单位对本辖区因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刑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

区人民检察院协同各相关单位,在案件进入逮捕、起诉环节之前,提前介入侦查,发现案发原因系民间矛盾引发时,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调解,努力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调解中,侧重于释法说理及案件诉讼后果预判。

公安晋源分局在受理案件后,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对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点、案件起因进行准确落实,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经济、家庭等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在侦查取证的同时,侧重于收集涉及刑事和解的相关证据,对于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依法办理。

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指派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活动。注重强化全区各级、各行专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化处矛盾纠纷的能力。涉及赔偿数额标准难以确定的,区司法局应当委派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建议作为参考。调解中,侧重于为赔偿数额计算提供依据。

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活动,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条件。对于相应案件,区司法局优选指派相应镇(街)、村(社区)熟悉相关情况的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并积极发动热心调解工作的居民辅助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中,侧重于以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说理的民间调解。

区民政局对于确有赔偿困难的案件中,被害人为孤寡老人、残疾人、退役军人、未成年人等符合救助政策规定的人员,依规定提供救助,辅助矛盾化解。调解中,侧重于通过民政救助有利于化解矛盾的情形。

区信访局对于案件矛盾有无可能升级激化、造成信访,应当进行预判。对于案件当事人已经开始信访的,应当引导其回到诉讼途径,同时,协助各相关单位积极进行调解工作。调解中,侧重于信访苗头的预判及引导依法表达诉求。

(二)实施步骤

1.组织召集

对于我区范围内发生的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刑刑事案件先由公安晋源分局、区检察院共同向区委政法委报告,区委政法委指派专职副书记作为召集人,召集相关单位专门调解人员参加组成调解组,召开临时调解会。由公检通报案件基本情况,相关单位在了解掌握案情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职责分析调解可行性,提出意见,做好前期调解基础工作,适时由区检察院通知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调解组,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按步骤依序组织调解。

2.组织调解

(1)区人民检察院通过驻区公安分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对于我区范围内发生的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刑刑事案件统一提前介入,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办案人员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公检应当至少进行一次联合调解。

(2)经过公、检办案人员调解,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由区检察院通知案发地镇(街)综治中心派专门调解员参与调解,同时镇(街)综治中心通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村(社区)委托熟悉情况的人民调解员或居民辅助专门调解员参与调解。

(3)对于符合民政救助政策、法规,通过救助可以辅助矛盾化解的案件,由区检察院办案人员通知区民政局派员参与调解,并按照规定启动完成民政救助。

(4)对于调解经济赔偿数额有异议的,由区检察院办案人员通知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统一指派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建议。

(5)对于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为非晋源区居民的案件,由区司法局指派专门调解员参与调解。

(6)对于经过联合调解,矛盾难以化解、有信访苗头或已经开始信访的案件,由区检察院办案人员通知区信访局派员参与调解,引导依法诉讼,并做好维稳工作。

3.后续处理

(1)对于促成矛盾化解的,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区检察院原则上对案件依法不批准逮捕、依法不起诉。

(2)对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后,当事人又反悔的,公、检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予支持,但应继续做好释法说理、调解、化解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民间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对减少犯罪、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作用。各相关单位要明确具体责任人和联络人,履行好调解责任,切实聚焦群众关心关切、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将矛盾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当地。

(二)依法调解

调解工作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强调社会公平公正的标准和“人同此理”的思想,引导合理合法的赔偿、谅解,坚持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依法合理保障双方利益。

(三)跟踪问效

涉及所在村(社区)的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等轻刑刑事案件,案发地镇(街)综治中心通知涉及地的村(社区)必须参加调解工作,将调解结果作为该村(社区)党支部考核评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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