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文件山西省司法厅
晋检发〔2022〕7 号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关于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
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切实提升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效果,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司法厅共同制定了《关于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施行后,如遇重大问题或疑难复杂情况,请及时向各自上级部门报告。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司法厅
2022 年 5 月 9 日
关于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
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实现监管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双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求,认真贯彻 “ 教育、感化、挽救 ” 方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 “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 原则,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强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 “ 检察 + 司法行政 ” 的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提升全省法律监督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更好地提升未成年人教育矫治效果,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促进未成年人相关保护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到位。
二、基本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衔接配合,从交付执行环节入手,通过建立台账、信息共享、通报核对等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监督管理范围;通过定期走访、随机抽查、跟踪监督等方式,督促社区矫正机构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有效开展教育矫正,确保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依法适用、规范运行,促进社区矫正机构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在矫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提升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水平,完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制度,创新工作机制,依法、全面、规范、积极有序推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三、建立健全配合协作机制
(一)健全社区矫正日常协作机制 。社区矫正机构针对未成年人开展入矫宣告、帮扶教育、解矫宣告等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并可邀请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派员参加。社区矫正机构可邀请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官加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小组,协助开展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辅导等帮教工作。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要求,检察机关可以协助配合。
(二)建立矫正措施磋商机制。 社区矫正机构在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为未成年人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和针对性矫正措施,促进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更好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再犯罪。检察机关如发现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不利于实现未成年人矫正目的,可与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磋商,改进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提升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质效。
(三)重要事项及时通报机制 。对于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延长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期限、批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或两个月内外出累计超过三十日、批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就学经常性跨区域流动、批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入禁止令确定的特定场所、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组织查找失去联系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涉及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等依规定应当通报检察机关的重要事项,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检察机关。
(四)规范法律文书抄送机制 。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作出的奖惩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建议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依规定应当抄送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抄送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机构未按规定抄送相关法律文书的,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五)案件调查协助机制 。检察机关在依法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司法办案或者其他法律监督工作中,需要调阅、查询、复制涉及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登记表册、工作档案、法律文书等有关资料,调取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询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等工作时,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开展上述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程序依法进行,不得遗失、破坏、损毁有关资料、设备,并注意严格保密。
(六)协同开展监护监督工作机制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社区矫正机构在依法督促、教育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同时,可以将相关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未检部门,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可协同开展针对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和督促监护工作。必要时,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督促并支持有关部门依法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由法院另行指定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监护人。
(七)健全按期整改反馈机制 。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发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违法情况或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载明的期限内,将采纳或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没有采纳、未予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八)健全联席会议机制 。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召开联席会,通报相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提升工作。
(九)健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畅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关信息共享渠道,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工作协作,尽快打通 “ 数据孤岛 ” ,实现信息共享。双方应当及时交换在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变动情况、监管教育帮扶开展情况、特别规定落实情况、检察监督及反馈落实情况等相关信息,提升工作效率。在实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前,双方应当确定联络员,定期书面抄送相关数据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在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协作配合机制的全过程,主动向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争取党委、政府的理解支持,推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更好地适应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发展要求。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相关配合协作机制建设,充分履行相应职责,完善社区矫正措施,提高矫正质量,最大限度发挥非监禁刑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二)加强沟通协调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共建共享理念,深入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互相理解、互相支持,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沟通联系的长效机制和工作平台,实现有关情况互联互通、动态共享,确保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协作配合机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抓好贯彻落实 。各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情况,抓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谋划部署和督促落实,协调、指导下级单位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市、县两级要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协作配合相关制度机制,以制度化、规范化保障监督制约、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等机制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充分有效发挥作用,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