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调联动的若干意见(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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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文件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并检发〔2022〕2 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调联动的

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山西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太原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大我市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力度,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调联动的若干意见(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分别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太原市公安局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3 月28 日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调联动

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发展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质效,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原市公安局和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经协商一致,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调联动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信息互通共享

各单位在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进一步加强定期、不定期会商,相互通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分析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任务,研判风险隐患,研究预防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对策措施,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对有关疑难案件的定性和移送达成共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确定1-2 名联络员,与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办公室,共同负责日常信息收集、梳理、汇总、分析、对接和会议筹备等工作。

二、大力推进行刑衔接

(一)规范案件移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构成刑事犯罪,应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交同级公安机关,并同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认定)意见、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经初审,移送材料完整,可能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移送材料不完整,且缺少关键证据等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在补充完善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确有犯罪发生,且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于证据不充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退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线索,尚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二)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办知识产权案件中“有案不立、立而不究、应移不移、移而不接、以罚代刑”等现象进行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可定期了解、查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卷宗材料,发现应移不移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移送。检察机关如就前述情形接到相关举报的,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应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检察机关应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纠正。公安机关应将纠正情况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依法受理和审查,及时做出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决定。

(三)建立提前介入工作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敏感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调查。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根据证据收集固定、案件定性等方面的需要,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提前介入,一般应采用书面邀请函的方式进行。

三、健全案件咨询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可就案件办理的相关问题进行相互咨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可以就相关问题相互进行咨询。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四、加强联合督办调研

对案情重大、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组建联合督办组,进行联合挂牌督办。对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各单位之间应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联合督办案件依法查处到位,涉案人员依法处理到位。适时联合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疑难案件、法律适用、机制建设、信息化建设等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共同研究同一罪名、类案的处理,细化执法司法尺度,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同类案件在全市范围内涉及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量刑建议等方面不出现较大差距。

五、完善社会共治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协作,充分发挥其在侵权调查、产品鉴定中的作用。同时,加强与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知识产权行业动态,研究拟定执法司法措施,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共同防范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刑民交叉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邀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与调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组织调解工作。

六、加强宣传报道力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时间节点,利用电视、广播、网站、报刊以及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和典型案例,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联合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各单位在对重大、敏感、社会关注的案件或事项对外宣传时,应事先进行沟通,必要时会同政府宣传部门会商确定,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宣传效果。

七、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队伍建设,就联合培训开展深度合作。各单位可指派专业人员就法律适用、行刑衔接、执法协作等方面进行交叉授课,不断提高执法司法队伍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能,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质效。

八、附则

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协商解决;争议较大的,提交太原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相互提供的案件情况及相关信息,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本意见由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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