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爱心企业设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的实施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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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文件 太原市晋源区工商业联合会

并晋检联发(2022)8 号

关于在爱心企业设立涉罪未成年人

观护帮教基地的实施意见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落实流动涉罪未成年人平等保护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不批准逮捕、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帮教劳动岗位,切实帮助其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晋源区工商联牵头,探索在我辖区爱心企业设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

二、组织机构

区检察院、区工商联联合成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地点设在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未检专门办案区,负责协调具体观护帮教工作。

工作小组应当切实加强对观护帮教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沟通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指定专门人员,建立联席会议、信息报送、情况通报、执法监督等制度,保障观护帮教工作的规范运行。

三、适用条件

观护帮教适用对象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已满十六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

(二)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的涉罪未成年人;

(三)其他符合观护帮教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观护帮教:

(一)有同类犯罪前科的;

(二)惯犯、流窜作案或涉嫌数个罪名的;

(三)严重刑事犯罪及具有黑恶、恐怖组织性质的犯罪;

(四)对现有的观护对象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导致交叉感染的;

(五)其他不适用观护帮教情形的。

观护帮教小组除对观护帮教对象进行观护考察外,还可以安排观护帮教对象参加法律法规学习、公益活动、社区服务、心理辅导等活动,以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促进观护帮教对象早日融入社会,重新生活。

四、观护原则

对未成年人实施观护帮教,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未成年观护帮教对象给予身份保护,对档案进行保密封存。

(二)未成年观护帮教对象的观护工作小组应当有熟悉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三)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与其认知水平、动手能力、安全需要相匹配的观护帮教措施。

(四)采用易被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治、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五)督促未成年观护帮教对象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六)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观护帮教对象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五、各方职责

1.区工商联负责推荐、协调、确定爱心企业,区检察院在爱心企业名单中选取适宜企业,与爱心企业、观护帮教对象及法定监护人签订三方帮教协议,区检察院全面负责观护帮教工作的开展。

2.爱心企业为需要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工作岗位,做好职业技术培训,提供必要生活保障或给予必要生活补助。了解观护对象的思想和表现,并及时向区检察院反馈。

3.区检察院应当定期了解观护对象被帮教的情况。承办检察官要定期到爱心企业进行回访,对观护帮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并提供帮助。

4.区检察院负责建立观护对象的观护帮教档案,记录帮教情况,爱心企业观护帮教成员针对观护对象的行为表现、思想状况等出具书面观护意见,观护意见记入观护帮教档案中。

5.对违反爱心企业规章制度和纪律的观护对象,经教育后仍不能悔改者,按照企业相关规定,可中止对观护对象的帮教,并将其表现记入观护档案中。

六、被观护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

1.视案件情况,在签订观护帮教协议后,自觉接受为期六个月至一年的观护帮教。

2.遵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

3.按照爱心企业的安排,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接受岗位技能培训。

4.定期配合社会工作组织进行心理测评、思想汇报、法律法规培训。

七、操作程序

1.区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时,经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的,应进行风险评估,对符合观护帮教条件的,建立观护帮教对象信息档案,并将该档案及相关材料报区工商联。

2.区检察院、区工商联共同选取爱心企业,由区检察院、爱心企业组成观护帮教小组,安排观护帮教对象入驻观护帮教基地接受帮教。观护帮教基地从其工作人员中推荐一名具备保证人(辅导员)资格的合适成年人担任保证人(辅导员),保证人(辅导员)应及时向观护帮教小组反馈观护帮教对象的生活工作情况及思想动态。

3.观护帮教小组承担观护帮教对象的监督管理和关爱教育工作,为观护教育对象开展心理矫正、亲情感化、法律教育等活动,同时对其进行跟踪监督考察,及时掌握其思想状况和生活工作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对于帮教对象未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通报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决定是否予以撤销观护帮教,并将处理决定于3 日内告知接收企业。

八、经费保障

检察机关、工商联、爱心企业共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公益行为,不具有盈利性。

九、其他

本意见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太原市晋源区工商业联合会2022 年5 月25 日 2022 年5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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