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关于捕前分流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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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

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 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 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

文件

长潞检会〔2021〕2 号

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长治市公安局高新 开发区分局、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长治 市公安局长潞分局、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 关于捕前分流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捕慎押”司法理念,合理降低逮捕羁押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关于捕前分流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 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

2021 年8 月13 日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

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

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

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

关于捕前分流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少捕慎押”司法理念,合理降低逮捕羁押率,促进司法文明和社会和谐,推进诉讼制度和犯罪治理的现代化,按照高检院、省院、市院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山西省检察机关开展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工作指导意见》等,结合派驻检察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由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组织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捕前分流是指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机关立案后拟提捕前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审查是否有逮捕必要,实行预先指导、把关,提出建议,引导公安机关做好刑事案件捕前分流工作。

第二条 对轻微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应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对认罪认罚后人身危险性不大,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案件,符合捕前分流条件的,可以分流。公安机关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第三条 派驻检察室开展捕前分流,要坚持统一公正高效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要统一执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增强办案工作质效,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不断提高诉讼效率。

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同步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并在文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退赔、谅解等情节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附卷。

第六条 派驻检察室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及时引导、协助侦查人员促成当事人和解;可以对公安机关提出认罪认罚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捕前分流工作流程

第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符合本细则规定情形的轻微刑事案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应当先征求派驻检察室意见,符合捕前分流条件的,由派驻检察室出具分流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

第八条 派驻检察室在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提前介入等工作职责中,发现符合条件的捕前分流案件,应当提出分流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

第九条 派驻检察室开展捕前分流时,应当对认罪认罚的案件进行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对具有赔偿、谅解、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进行审查。

第十条 派驻检察室对捕前分流案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

(二)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

(三)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及时引导、协助侦查人员促成当事人和解;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

(四)对符合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同时,可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第十一条 派驻检察室捕前分流时首先应制作捕前分流审批表,报至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同意分流后,派驻检察室应制发《捕前分流建议函》(加盖院章),于当日送达公安机关一份,存档一份。捕前分流情况具体情况于当日填写至捕前分流工作台账中。

第十二条 派驻检察室开展捕前分流工作,应当加强释法说理,明确不提请逮捕案件的标准、条件,并做好跟踪监督工作。需要提前介入或发现侦查监督线索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收到捕前分流建议函后,应当及时上报至法制部门,法制部门采纳分流建议后,应当不再提请批准逮捕,承办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将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派驻检察室。不采纳分流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日内将不采纳理由及依据书面告知派驻检察室。派驻检察室应当及时填写完善捕前分流工作台账。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派驻检察室开展捕前分流工作形成的法律文书等案件材料应当及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五条 派驻检察人员开展捕前分流工作数量及质效纳入检察官履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派驻检察人员开展捕前分流工作,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本院检务督察部门和派驻纪检组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捕前分流审批表

2、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捕前分流建议函

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捕前分流工作台账

附件1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捕前分流审批表

附件2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文书流转/签发单

派驻检察室捕前分流工作台账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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