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太 原 市 财 政 局
太 原 市 商 务 局
太原市邮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城市货运配送中心和 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车辆运营 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城六区、清徐县、阳曲县发改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有关单位: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我市运输结构调整,发展绿色、高效城市货运配送体系,建立资金保障机制,鼓励货运配送企业向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按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城市货运配送中心和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车辆运营补贴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太原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商务局
太原市邮政管理局
2023 年3 月27 日
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城市货运配送中心和
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车辆运营
补贴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促进绿色货运配送发展,鼓励新能源货车推广应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建立太原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太原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事业发展,年度专项资金不低于50 万元。
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资金应用于补贴支持新能源货运车辆购置与营运、配送中心建设、先进组织模式推广应用、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
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补贴资格与标准
第三条 补贴对象为我市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城市货运配送中心和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
第四条 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申报补贴条件:
(一)自有和租赁的运营城市配送业务车辆有10 辆以上为新能源货车,年营业额为500 万元以上。
(二)园区出资配套建设有充电桩保障新能源货车充电。
(三)园区有城市配送信息平台并按要求与太原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工程监测服务平台信息对接,实际投入使用。
第五条 城市货运配送中心申报补贴条件:
(一)自有和租赁的运营城市配送业务车辆有10 辆以上为新能源货车,年营业额为300 万元以上。
(二)配送中心企业出资配套建设有充电桩保障新能源货车充电。
(三)配送中心有城市配送信息平台并按要求与太原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工程监测服务平台信息对接,实际投入使用。
第六条 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车辆申报补贴条件:
(一)2019 年1 月1 日后首次注册,已在太原市登记入籍的新能源配送货车;
(二)车辆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规定车型。
(三)运营车辆按要求接入太原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工程监测服务平台,且在示范区域内(含城六区和清徐县、阳曲县)运营里程达到10000 公里。
第七条 补贴标准
(一)企业城市配送信息平台
对具备城市配送服务的企业信息平台给予适当运营维护补贴,平台建设规模100 万元以下的每年补贴1 万元,建设规模100 万元及以上的每年补贴2 万元。
(二)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车辆
(1)按照轻型封闭货车(微面型,核定载质量1.2 吨以下,下同)、轻型封闭货车(中面型,核定载质量1.2 吨至2吨,下同)、轻型厢式货车(轻卡型)、冷藏车四种新能源配送车型根据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行驶里程进行补贴。
(2)根据轻型封闭货车(微面型)、轻型封闭货车(中面型)、轻型厢式货车(轻卡型)、冷藏车四种车型,分别按0.06 元/公里、0.09 元/公里、0.15 元/公里、0.21 元/公里进行补贴,以每100 公里为一个计算单位。以上四种车型每年最高运营补贴额分别为0.12 万元、0.18 万元、0.3 万元、0.42万元。
三、补贴申报与发放
第八条 补贴资金申领流程
(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市县两级发改、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部门在每个核算周期开始前制定申报细则,组织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城市货运配送中心和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进行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行业管辖分别向县级对口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可向发改委或交通运输部门申报,邮政快递类城市货运配送中心直接向市邮政管理局申报,商业配送类城市货运配送中心向商务部门申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向交通运输部门申报。
(三)县级发改、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等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企业充电桩产权归属、数量、城市配送信息平台运行状况、参补车辆及车辆运营里程数据等信息,核实无误后上报市级对口主管部门,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复审后提出本行业分配方案。
太原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工程监测服务平台启用前按新能源货车厂家提供的里程数据核定,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负责联系厂家提供真实有效的里程数据。
(四)市交通运输局汇总通过审查的企业名单及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有异议的,暂不列为补贴对象,由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 日内组织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对异议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申领补贴资格。
(五) 公示期满后,由市交通运输局提请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至各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城市货运配送中心和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
第九条 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城市货运配送中心和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的补贴资金由交通运输部下达的奖励资金和市财政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资金共同承担。当年资金未使用完的,结转至下年度;当年资金不足的依第七条补贴标准按比例分配。
第十条 补贴周期定为2 年,分为2 个核算周期,每个核算周期为1 年。自2023 年1 月1 日起算,至2024 年12 月31 日结束。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重复申请或以虚假情形申请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补贴资格、太原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称号,并收回补贴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考核档案。
四、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城市货运配送中心是指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中经发改、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推荐,经太原市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的物流园区和城市货运配送中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是指按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管理与考核办法》认定和考核通过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车辆是指在太原市市域内从事货物运输(包括快件接送)服务,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主要包括纯电动货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燃料电池货车以及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货车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 年4 月1 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太原市交通运输局和太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