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 任教的工作方案(试行)(晋退役军人发〔202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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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山 西 省 教 育 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晋退役军人发 〔 2023 〕 3 号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 《 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

工作方案 ( 试行 )》 的通知

各市退役军人局 , 市委编办 , 市教育局 、 人社局 :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 教育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 》( 退役军人部发〔 2022 〕 46 号 ) 精神 , 结合我省工作实际 , 研究制定了 《 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工作方案 ( 试行 )》, 现印发你们 , 请遵照执行 。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 年 1 月 17 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

任教的工作方案 ( 试行 )

为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 、 教育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 》( 退役军人部发 〔 2022 〕 46 号 ) 精神 , 有力推动我省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落地见效 , 现结合工作实际 , 制定本方案 。

一 、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 , 深入贯彻 《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 建立退役军人教师培养 、 聘用机制 , 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 , 让退役军人成为我省中小学 、 幼儿园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为推动山西教育高质量创新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

二 、 工作措施

( 一 ) 建立在校非公费师范生退役军人转公费师范生制度

省属师范类本科高校的非公费师范生在学校期间参军并退役复学后 , 符合培养院校转为公费师范生或 “ 优师计划 ” 条件且本人当年高考成绩满足公费师范生或 “ 优师计划 ” 录取要求 , 经本人提出申请 , 生源地市级教育局同意 , 且通过培养院校考核的 , 优先转为公费师范生或 “ 优师计划 ” 师范生 , 由生源地教育部门与其签订 《 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 》 或 《“ 优师计划 ” 师范生培养协议 》, 纳入我省公费师范生 、“ 优师计划 ” 师范生进行培养 , 享有相关权利 、 履行相关义务 。 转为公费师范生的 , 毕业后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接收 、 安置至中小学 、 幼儿园任教 。 转为 “ 优师计划 ” 师范生的 , 毕业后由生源地教育部门安排回定向县中小学 、 幼儿园任教 。

( 二 ) 建立退役军人教师职业能力培养模式

依托师范类院校成立 “ 退役军人教育学院 ”。 面向 35 周岁及以下 、 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有从教意愿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每年集中开办 1-2 期 “ 兵教师 ” 培训班 , 帮助其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 提高教师资格证相关学科考试竞争力 ,以获取参加教师公开考聘资格 。 退役士兵培训期间住校并纳入在校生管理 , 免交学费 、 住宿费 、 杂费等 , 伙食 、 交通费自理 。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最多可参加 1 次 。

( 三 ) 放宽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条件

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 , 退役军人参加中小学 、 幼儿园教师招聘考试的年龄放宽到 35 岁 , 并在教师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 退役军人在服役前 1 年内取得中小学 、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 、 退役证书等相关资料 ,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 2 年 。

( 四 ) 面向退役军人设置专岗

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在制定中小学 、 幼儿园教师招聘计划时 , 应拿出 3%-5% 的比例 , 设置退役军人专项岗位 , 在报名结束后未达规定报考比例被取消的 , 将其转入相应的一般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岗位 。

在中小学校 、 幼儿园有空编的情况下 , 适当增加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指标 , 根据实际可安排在管理 、 专技 、 工勤岗位 , 原则上每个县 ( 市 、 区 ) 每年至少提供 2个中小学 、 幼儿园岗位供退役士兵选择 , 安置人数较多的 , 可适当增加市属中小学 、 幼儿园岗位数量 。

( 五 ) 建立 “ 兵教师 ” 人才储备库

省 、 市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教育部门 , 要着力培养聘用一批素质过硬 、 品格优良且具有任教资格的退役军人 , 建立 “ 兵教师 ” 人才储备库 , 为学校提供 “ 兵教师 ” 人才 。 将退役军人到中小学校 、 幼儿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 国防教育 、 军训实践等活动 , 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 鼓励聘用 “ 兵教师 ”人才储备库的人员到中小学校 、 幼儿园担任专职或兼职爱国主义教育 、 国防教育 、 军训实践等教官 。 在公开招聘教师时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 “ 兵教师 ” 人才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

( 六 ) 支持多元化发展

中小学校 、 幼儿园要遵循教师成长规律 , 加强退役军人教师的专业培训和跟踪培养 , 配备优秀骨干教师传帮带 ; 要发挥好退役军人教师优势 , 在爱国主义 、 集体主义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 , 在理想 、 道德 、 纪律 、 法治 、 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中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空间 , 巩固学校思想文化阵地 , 加强国家安全教育 。 退役军人教师的服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在绩效工资分配 、 职称评定 、 岗位晋级考核中 , 要综合考虑退役军人教师的教学业绩 、 教书育人实效以及对学校的贡献作用 , 全面客观评价 , 体现激励导向 。

三 、 保障机制

( 七 )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山西省退役军人教师培养工作由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 , 组成单位有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省委编办 、 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组织 , 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召开联席会议 , 研究退役军人教师培养相关事宜 , 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

( 八 ) 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退役军人非公费师范生转公费师范生 , 中小学 、 幼儿园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 兵教师 ” 工资待遇等所需经费 , 由教育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 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资金保障 。 退役军人教师职业能力培养 、 国防教育宣讲等工作所需经费 ,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 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资金保障 。退役军人教师职业能力培养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范围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合理统筹使用经费 ,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 九 ) 明确职责分工

各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 , 高度重视退役军人教师培养工作 , 按照实施方案总体要求 , 明确目标 , 细化措施 , 切实履职尽责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 加大宣传力度 , 拟定退役军人安置计划 , 组织退役军人教师职业能力专项培训 , 建立 “ 兵教师 ” 人才储备库 , 积极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宣讲等 。 省教育厅负责建立 “ 退役军人教育学院 ”, 并指导高校制定退役军人教师培养总体方案 , 加强对高校的政策指导和教学管理 , 牵头组织教师公开招聘中退役军人专门岗位的设置 、 招聘 , 指导各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相关活动等 。 省人社厅负责指导各市制定教师公开招聘中退役军人专门岗位的人员计划分解 , 指导教师公开招聘公告的发布 , 协助退役军人办理入职手续等 。

( 十 ) 加强宣传评优

各级教育部门每年评选优秀教师时 , 拿出一定数量名额用于表扬退役军人教师 , 符合相应条件的退役军人教师优先推荐为 “ 最美退役军人 ” 候选对象 。

( 十一 ) 实施督查检查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联合省委编办 、 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 , 对各市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考评调研 , 考评结果作为双拥模范评选推荐重要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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