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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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原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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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 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

根据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等十一部委《关于 “ 十四五 ” 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 关税 ( 2⑿ 1) ⒛号 ) 等 有关规定 , 为 支持我省外资研发中心创新发展 , 山 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太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山酉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实施办法》 , 现 予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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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资格认定、复审和变更

第一条 认定流程织邀请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议 , 按 照有关规定 , 对 申报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会议研究后 , 形 成会议决定或审核意见 ,各部门会签后出具审核结呆。

太原海关 , 抄 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 并 报送商务部。省商务厅在门户网站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 由 省商务厅根据会议决定或审核意见 ,出具书面告知书。

上述函告文件或书面告知 书在每年 10月 31日前作出。

第 二 条 认 定 条 件

800万 美元 ; 作 为公司内设部门 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 , 其 研 ÷发总投 入 不低 于 800万 美元 ;

上述第一、 二 、 三 条中 , 有 关定义如下 :

发中 心 而投 入的资产 , 包 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 ( 应提交已采购资产 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 。

职从事基础研 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 , 包括直接参 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 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 , 上 述人员须与外资研 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 1年 以上劳动合同 , 以 外资 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的实验设各 : 装 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 , 应 将进 田 设备和采购国产 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 , 包 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 ( 应 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 , 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印发 , 并 动态调整。

第三条 申报材料书 ;

表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 ; 外 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 , 应 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 ;

复印件 ; 外 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 , 应 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

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 ) ;

的承诺函 ;

第四条 认定部 门 ·外资研发中 心 享受 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由省商 ,务厅、省财政厅 、太原海关、省税务局 ( 以 下统称审核部门 ) 负

责。

第五条 时间安排

外资研发中 心 享受科 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申报工作

每年集中开展 一 次 , 申 报时间为每年 8月1日 — 8月 30日。

第六条 资料核实

在审核外资研发 中心资格的过程中 , 认 为有必要时 , 可 到企

业查阅有关资料 , 了 解具 体情况 , 核 实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 资格复审

审核部门每两年 对已获得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的

外资研发中 心进行资格复审 , 外 资研发中心应于资格到期前当年享受科技创新 进口税收政策 ; 未 按时申请复审或未能通过复审的外资研发中 心 , 取 消其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复审的申报材料和审核 流程参见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八条 变更 确认

作为独立法人的外资 研发中心和非独立法人外资研发中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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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 , 应 在情形发生后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至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 会 同其他审核部门审核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变更申报确认工作全年受理 , 申 报时间为每月 1— 10日 。变更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参见本办法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 免 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 包 括新审核通过、复审通过、变更审核通过) , 自生效之日起 , 可 按有关规定向太原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 享 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十 - 条 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 可 享受外资总部型机构的资金奖励优惠支持政策。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的免税商品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 未 经海关许可 , 不 得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经海关审核同意 , 可 将免税进田商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

第十 三 条 审 核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 , 对 外资研发中心如存

在以虚报情况获 得免 税 资格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本 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 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有 效期至⒛⒛年 12

月 31日 。

附表 : 外 资研发 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表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资格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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