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次区乡镇企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榆政办发〔2022〕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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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乡镇企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山西省产业用地支持政策 23 条》精神, 持续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破解乡村产业用地难题,规范乡村产业用地管理,保障乡村产业用地需求, 根据《土地管理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 2022 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 ,强化空间规划引领,统筹自然资源要素 ,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改革与实践相结合。 合理界定乡村产业用地范围,严格控制乡镇企业用地,努力拓宽乡村产业用地形式,探索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

2 、坚持规划先行。 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先导作用,强化与 “ 十四五 ” 等发展规划的 “ 多规合一 ” ,按照 “ 不规划就不实施 ”原则,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3 、坚持风险可控。 坚持问题导向,在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使用权权能。

三、用地审批

(一)适用范围和准入条件

1 、乡镇企业用地申请人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的企业。

2 、建设项目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的 “ 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 ” 等乡村产业项目为主,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用地标准, 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对振兴乡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有较大促进作用。

3 、 项目用地应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实用性规划,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和规划设计要求, 有合法的建设用地权源,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权属清晰无争议。

4 、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的项目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二)办理程序

1 、企业设立

依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 设立企业必须依 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 的规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提出乡镇企业设立申请,持有关资料,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企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2 、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

企业持营业执照、项目立项申请等相关资料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

3 、农用地转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持乡 ( 镇 ) 人民政府审核文件、区行政审批局企业信息查询单、项目立项文件等有关资料,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

区自然资源局以批次形式组织资料,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报区政府审查通过后,向晋中市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

4 、规划建设许可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企业持 经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等相关资料,到区自然资源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 、用地申请

企业持所在地乡 ( 镇 ) 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设立审核文件、区行政审批局企业信息查询单、项目立项(审核、备案)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四、批后监管

1 、严格乡镇企业用地管理。乡镇企业用地, 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形成小产权房、大棚房;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企业用地批后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2 、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乡镇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使用土地,乡(镇)人民政府发现企业有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等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上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 、确保乡村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乡镇企业用地必须符合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相关要求,如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发生改变,乡 ( 镇 ) 人民政府应及时报区行政审批局注销企业登记和营业执照,报区自然资源局撤销土地批准文件。

4 、确保节约集约、有效使用土地。项目用地批准后,企业应按照投资标准和建设规模,及时组织开工建设,尽快投产见效,高效使用土地,避免形成低效利用或闲置土地。如土地 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报区自然资源局撤销原企业用地批准文件,另行安排使用。

五、附则

本办法自 2022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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