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宜昌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和经信)局、宜昌高新区经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宜昌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26日
宜昌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宜昌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提升全周期孵化服务效能,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湖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整合各类资源要素,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全周期专业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
第四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践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服务生态,提高服务能力,构建主体多元、孵化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孵化体系,培育创新企业、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提供支撑。
第五条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市级孵化器发展规划、认定、评价监督及管理;指导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孵化器培育与管理;开展省级孵化器推荐工作,配合省科技厅开展部级孵化器推荐工作。
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级孵化器的培育、认定初审推荐、绩效评价初审及日常运行监管;配合市科技局开展部级、省级孵化器推荐工作。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在宜昌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实际运营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场地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场地地址不跨县(市、区)且不超过3个;配套完善的办公、研发等设施。
(三)服务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占机构总人数不低于80%),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须具有孵化、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者持有孵化器从业人员、技术经理人等相关证书,或者具备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初级及以上职称(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等相关方向);创业导师应为创业服务、金融投资、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领域业务专家。
(四)在孵企业。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占比不低于10%。
(五)成长性。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0%。
(六)投融资服务。上年度通过自有孵化资金、合作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累计获得投资金额不少于30万元,或获得外部融资的在孵企业累计获得融资金额不少于40万元。
(七)服务能力。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总收入不低于30万元,其中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比不低于20%。
(八)毕业企业。上年度至少1家在孵企业达到毕业条件。
(九)合规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一)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二)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九条 远安、兴山、秭归、长阳、五峰等县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相关认定条件(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等)可按比例降低20%。
第十条 市科技局定期开展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主体申报。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孵化器运营主体依属地原则向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推荐。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意见。
(三)评审核查。市科技局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相关数据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实地核查,提出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认定。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为市级孵化器。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按照“以评促建、动态管理”的原则,定期开展市级孵化器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围绕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之后,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复后生效。重大事项变更主要包括:
(一)对外品牌名称变更。
(二)在同一地址,扩大或减少孵化面积超过原孵化面积20%的范围变更。
(三)新增及更换场地地址,与原场地不能跨县(市、区)。
(四)运营主体的工商登记名称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及运营主体变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市级孵化器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市级孵化器:
(一)连续2次不参加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填报数据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
(三)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拒不配合监督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六)自行要求撤销的。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五条 市级孵化器应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优化创新资源配置,运用数字化手段增强孵化效能。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完善创业导师体系,推广技术经理人机制。立足宜昌产业特色,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模式,构建“孵化一加速一产业化”全链条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助力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市级孵化器应强化加速功能,实施加速孵化计划,重点培育优质项目,提供早期投资、产品优化、产业资源对接等全链条服务,加速企业成长并培育新兴产业。
第十七条 鼓励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在规划、财政、用地、金融等方面对孵化器建设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绩效评价优良的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孵化器与高新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合作,建立完善区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塑造开放、多元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应立足区域特色和产业需求,推动孵化器专业化建设,鼓励龙头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共建专业领域孵化器。支持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业群体,发挥行业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作用,促进资源开放共享,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宜昌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宜科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