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孝南区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南政规〔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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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和朱湖、东山头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区政府各部门:
《孝南区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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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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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全区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引导骨灰集中安葬,整治乱埋乱葬,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孝南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的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乡公益性公墓,是指县级以下(含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的,为辖区内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安葬服务设施。
公益性公墓分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经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批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区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为孝南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经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投资建设和管理的,为本乡镇、村已故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 ;孝南区公墓管理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 ;区民政部门是孝南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牵头做好孝南区域内城乡公益性公墓布局规划编修报批、组织实施及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和年度检查工作,指导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依法开展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联合涉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 ;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民族宗教、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公安、城管等部门是孝南区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的部门监管和相关执法工作。
第七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和朱湖、东山头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机制和工作队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本辖区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指导,协助执法机构开展公墓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执法。
第八条 ; ;孝南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安葬(放)服务对象是指具有孝南区城镇户籍的已故城镇居民。
符合以下情形的已故人员,可选择进入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一)夫妻双方均属孝南区户籍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二)夫妻一方属孝南区户籍的农村集体成员,另一方申请与其合葬的人员;
(三)因经商、上学、外出务工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孝南区,原籍贯或原户籍为孝南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财政供养人员或国有企业在职及离退休人员除外),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同意安葬的人员。
符合孝南区城乡公益性公墓安葬(放)服务的对象,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骨灰、建造坟墓。
第二章 ;公墓建设
第九条 ; ;城乡公益性公墓规划、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孝南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孝南区城乡公益性公墓布局规划(2022—2035年)》,并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原有的集中安葬点,由区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指导村(居)委会进行规范化改造。
第十条 ; ;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以划拨等方式取得,不得占用或以租代征土(林)地进行建设。应当选择荒山瘠地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公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第十一条 ; ;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所需资金以公墓建设主体筹集为主(乡、村级公墓分别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区级对不足部分通过以奖代补等政策给予支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公墓服务设施,但不得招商引资,也不能以任何形式摊派或从中牟取利益。
第十二条 ; ;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实行总量控制。新建公益性公墓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等手续。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批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申请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建设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如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批准权限,还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使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三)《孝南区城市公益性公墓筹建表》。
第十四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建设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或乡级政府会议纪要;
(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如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批准权限,还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使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孝南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筹建表》。
第十五条 ; ;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采取“先建园、后建墓”“见林见绿不见墓”的思路,坚持“节地生态、绿色惠民、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乡级公墓占地面积按照7‰的年平均死亡率和30年使用周期综合测算,结合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迁坟的数量及公共服务区域大小合理测算确定。
第十六条 ; ;城乡公益性公墓墓区建设应体现园林化特点,建设前应当充分评估所用场地和周边环境,有效保护原生植被、自然地貌,墓地绿化率应达50%以上;提倡尽量选用当地适生树种、花卉绿化美化园区环境;不宜选用油性、易燃树种。宜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做好排水、防火等工作。
第十七条 ; ;城乡公益性公墓由墓地建筑及构筑物、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等构成。
墓地建筑及构筑物包括骨灰安葬墓穴构筑物、骨灰安放格位建筑及构筑物等。骨灰安葬墓穴包括独立墓穴和合葬墓穴;骨灰安放格位建筑及构筑物包括骨灰楼、骨灰堂、骨灰廊、骨灰墙、骨灰亭、骨灰花坛等。
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
建筑设备包括建筑给排水、建筑通风、建筑照明、建筑采暖、建筑电气等设备。
场地包括集散广场、祭扫场地、绿地、道路及公共停车场等。祭扫场地配置遗物祭品焚烧设备应考虑当地的地形地势、常年主导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及周边环境敏感区分布等因素,选择有利于烟气扩散且不引起环境影响纠纷的区域。墓内道路应有明显标识,通向骨灰安置区的道路应有环行路。
第十八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应按功能分为:骨灰安置区、业务办公区和公共服务区等,有条件的城乡公益性公墓可根据需求设置生命文化教育功能区,为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其中,骨灰安置区可分为骨灰安葬墓穴区、骨灰安放格位区和骨灰生态循环区。各功能区的设置应符合以人为本、流程短捷、绿色文明等要求。
第十九条 ; ;城乡公益性公墓的设计建筑装修标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区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财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现场验收,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的,同意启用;不符合的,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整改完善。
对经依法批准建立公墓的单位,在公墓建成验收合格后,由区民政部门发给行政许可文书或《公墓安葬(放)服务证》。《公墓安葬(放)服务证》由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是依法从事公墓安葬(放)服务的法定凭证。
第三章 ;安葬要求
第二十条 ; ;积极推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骨灰撒散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墓碑按照“占地小、碑卧倒、硬化少、绿化好”的标准建设,骨灰葬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合葬墓穴不超过0.8㎡,墓碑(卧碑)面积不超过0.4㎡。倡导使用无毒、可降解骨灰盒等环保用品。具体方式可采取墓位(穴)安葬、骨灰立体安放、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不保留骨灰安葬等。
第二十一条 ; ;不保留骨灰安葬(骨灰撒散)应由公墓管理服务机构统一规划,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应避免对环境产生污染,骨灰撒湖(河)应符合MZ/T023相关规定;骨灰集中深埋的选址应由安葬服务机构统一规划,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葬于土中。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 ;城乡公益性公墓运营和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可根据建设筹资主体和模式,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统一设置公益性岗位、指定专人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专班专人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要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禁止开展租赁、承包经营等营利性活动,禁止将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权私自转让。
第二十三条 ; ;城乡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为本辖区内村(居)民提供安葬服务。办理安葬(放)手续时,公墓服务机构应认真核实经办人身份证件及被安葬(放)对象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确认无误后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放)协议,颁发《公墓安葬(放)服务证》。每个被安葬对象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只能申请一个墓穴(格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