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樊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樊烟局〔2025〕1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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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部(管理所)、中队,机关各科室:

现将《樊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襄阳市樊城烟草专卖局

2025年12月25日

樊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制品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襄阳市樊城烟草专卖局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襄阳市樊城烟草专卖局管辖的樊城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等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应当以市场导向为主,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坚持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和现有零售点数量等因素,确定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市场消费需求变化,结合区域内人口数量、卷烟销售总量、人均销量、户均销量、零售点持证率等核心指标的变动情况,对市场区域单元划分标准及零售点容量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章 限制性规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以下除外:(1)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其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2)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取得合法占道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等场所除外,但其实际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所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城镇住宅小区内利用居民住宅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农村区域消费者先进入院内才能到达经营场所或利用客厅、饭厅等住所功能区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或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5.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已实际进行围挡建设的区域;

6.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及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7.中小学、幼儿园校内及进出口通道5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200米以内不予新增许可设置零售点;

8.一般建筑物(不含购物、文化娱乐、餐饮、商业楼宇[写字楼]等商业综合体内部)二层及以上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装置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如无人超市等)烟草制品的;

2.通过游戏、博彩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销售行为的;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1.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2.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七条  区域单元划分。综合辖区行政区划、人口数量、市场类型、交通状况、消费环境、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因素,划分不同的市场区域单元。分类确定标准,组合运用总量调控、距离限制和限制性条件相结合的布局模式。

(一)一般区域单元。按照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原则,将辖区内的社区、行政村等区域,划分为最小市场单元(详见附件),作为一般区域单元进行布局管理。

(二)特殊区域单元。对一般区域单元内的综合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高铁站、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施工工地、封闭式居民小区、单体楼、工业园区、度假休闲娱乐服务场所等相对独立、定位较为明确、功能性较为突出的区域,作为特定区域进行布局管理。

第八条  总量调控。根据各市场单元消费能力、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零售点总量与消费需求相适应和均衡发展的原则,设置一般区域单元的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

第九条  差异化布局。根据市场单元的地理位置、人流密集程度、城镇化水平和发展趋势,在满足一般区域单元的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的前提下,对可以设置零售点的不同区域实行差异化布局标准。

(一)一般区域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1.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2.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3.公路(高速、国道、省道、乡道、村道)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0米,国道、省道穿越乡镇街道的,按照乡镇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二)特定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1.旅游景区游客服务区、工矿企业、养老院、驾校训练场、部队、高速公路服务区及监狱生活区、看守所生活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2.高等院校按在校人口布局零售点,院校人口在 20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0 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原则上每个院校设置零售点不超过4个;

3.火车站、客运汽车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车站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4.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固定门面(摊位)户数的1%,但数量应控制在10户以内,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低于100米;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5.经当地政府规划的农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工业园区域内,零售点总量限制在2个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6.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部,零售点总量限制在2个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7.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每栋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0米。

8.为优化零售点布局,主营业务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的类型零售点,应当与其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达到500米以上。

9.农村区域行政村按常住人口布局零售点,每村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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