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伍家岗区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主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宜伍府办发〔2025〕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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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家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

  《伍家岗区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主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5日

  伍家岗区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主资源管理办法

  为更好保护和开发利用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土资源,防止国有资源流失,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0〕54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土资源是指政府或社会投资的房建、市政工程及设施农业用地、临时用地、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及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开挖产生的砂石土资源,不包含建筑垃圾和无法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黏土。

  二、利用管理

  (一)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可自行用于本工程建设。

  (二)在满足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后所剩余的砂石土资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处置,需交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单位按相关政策进行处置。

  (三)同一单位不同项目、同一项目不同子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砂石土资源不得擅自相互调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调用的,需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四)工程建设项目开挖产生的砂石土资源应在纳入市渣土消纳场专项规划的场地内进行集中堆放和处置,不得随意堆填。

  三、工作流程

  (一)业主报备

  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后,业主单位应分析评估本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需要处置利用的剩余砂石土资源,并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伍家岗区分局书面报备。

  (二)上报处置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伍家岗区分局接到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报备后,提出处置意见并报区人民政府通过。

  (三)政府委托

  区人民政府根据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伍家岗区分局提出的处置意见,委托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处置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工作。

  (四)方量测算

  处置单位委托具有相关技术资质单位,应以经审批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场地设计标高及场地规划红线为依据,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的采挖量、自用量和剩余量进行测算,出具《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方量测算报告》,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伍家岗区分局备案。

  (五)价值评估

  处置单位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方量测算报告》中可以处置利用的剩余砂石土资源方量的价值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六)处置准备

  处置单位组织编制处置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剩余砂石土资源在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处置单位应及时与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剩余砂石土资源处置协议,明确剩余砂石土资源交接方式、处置期限等内容。

  (七)成交确认

  处置单位委托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发布处置公告,按程序依法处置。公开处置后,处置单位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以及合同,约定缴款方式、期限以及砂石土资源利用方式等内容。

  (八)资金管理

  竞得人按时足额缴纳出让收益至区财政部门指定账户。砂石土资源处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砂石土资源公开处置所得收益全部上缴财政,处置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处置单位另行申请财政支出。

  四、部门职责

  项目业主为第一责任主体,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进行共同监管:

  (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伍家岗区分局是砂石土资源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加工、转让、出售、倒卖砂石土等各种违法行为。

  (二)区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的监督检查,严禁越界、越层采挖行为,监督砂石土的使用;配合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伍家岗区分局开展执法活动。

  (三)公安分局负责查处各类涉及非法采挖砂石土资源的治安、刑事案件;对阻碍执法、聚众闹事、暴力抗法、涉黑涉恶等进行查处,为执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四)市生态环境局伍家岗区分局负责生态环境巡查监管,对采挖、筛选加工砂石土造成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处置。

  (五)伍家交警大队、区城管局负责加强对砂石土运输车辆的监管,检查砂石土准运手续,严禁超载运输和道路污染。

  (六)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土资源依法依规进行公开处置。

  (七)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砂石土资源管理的日常巡查,及时举报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活动。

  (八)相关部门在查处砂石土领域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五、违法处置

  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违法采挖、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砂石土资源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伍家岗区分局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核实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的采挖量、自用量和剩余利用量情况、是否超建设工期和用地红线范围采挖砂石土资源、是否超越工程设计方案采挖砂石土资源,竞得人是否及时按照规定缴纳砂石土资源利用收益等。

  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伍家岗区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宜伍府办发〔2023〕24号)废止。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伍家岗区分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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