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商务发〔2024〕4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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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发改、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根据工作要求,现将《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

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湖北省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提高资源高值化综合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并向下游钢材、有色金属、零部件再制造等产业链延伸拓展。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商务厅负责实施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组织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行业管理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30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审核转报,配合省商务厅组织实施现场验收评审,核发《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和上报。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国家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引导企业加强报废机动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对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的回收拆解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规范利用报废机动车拆解零部件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涉及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纠纷调解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七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坚持供需总体平衡原则,强化对本地区回收拆解企业动态管理和指导。因地制宜优化报废机动车回收产业布局,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体系,便利车主交售车辆,同时加强拆解产能监测,及时发布本地区拆解产能利用情况,并按要求上报本地区拆解产能情况。

第二章  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八条  湖北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湖北省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九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十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企业章程;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审核机关可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申请企业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请。申请企业按照第十条规定,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并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统称商务部服务系统)提交申请。

(二)属地接收材料。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核实无误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核实有误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内容。

(三)审核转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的材料以及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后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资质认定相关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转报,并在商务部服务系统给予审核通过;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资质认定相关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四)省级审核。省商务厅收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资质认定相关条件的,负责及时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资质认定相关条件的,负责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专家评审。省商务厅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派出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

省商务厅负责按照商务部有关要求制定《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验收标准》和《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以下简称《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专家组根据《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验收标准》进行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与被验收评审企业存在业务往来的,应当主动回避。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负责,按要求填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现场验收评审承诺书》。

(六)公示认定。省商务厅经审查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商务厅网站和商务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省商务厅将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申请无异议的,省商务厅在商务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申请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商务厅负责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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