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孝感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孝财规〔2025〕3)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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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孝感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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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孝感市财政局 ; ; ; ; ; ; ; ; ; ; ; ;孝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 ; ; ;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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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11月27日

孝感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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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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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孝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上交、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国资监管机构及有关市直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及其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 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直接上交市级财政,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省政府要求划转用于充实社保基金的股权所产生的国有资本收益,不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级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市属国有企业按规定上交。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的企业,要确保利润数据真实可靠,及时足额申报和上交收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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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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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主动按规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如实填写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度报表审计后30个工作日内(最迟不得超过6月30日),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上年度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国有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国有企业或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交的利润,按上年度经依法审计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作为集团公司,以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按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最长可在延续期的5年内进行抵扣),并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金融服务类企业可按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分类执行,具体征收比例为:

1.市场竞争类企业和金融服务类企业按30%征收;

2.功能保障类企业和文化类企业按15%征收;

3.特殊功能类企业按10%征收。

企业分类由市政府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认定。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当年由于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有重大政策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经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审核,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第十二条 ;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以及企业清算收入应当全额上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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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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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依法审计的上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拥有全资子企业、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按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国有股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四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在收到所属(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收到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 根据复核结果,市财政局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企业根据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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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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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交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市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相关手续,缴清收益。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1030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相关目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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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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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组织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上交工作,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入库;对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未按期上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区分情况予以催交。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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