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城管部门:
《武汉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5 年 9 月 29 日
武汉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强化桥下空间利用安全,提升桥下空间利用品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桥下空间,是指城市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可利用的陆域空间。
第三条 桥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安全第一、公益导向、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管理原则。
( 一)市城管执法委统筹负责指导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方案审核、组织实施等;各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区级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负责区级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方案审核、组织实施等。
(二)规划、建设、公安、水务、体育、园林和林业、消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进行行业指导或监管。
(三)各区相关执法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有关违法问题整治工作。
(四)桥梁养护人按照桥下空间利用协议,负责检查所辖城市桥梁的桥下空间利用情况。
(五)桥下空间利用单位负责所利用桥下空间的各项管理工作,承担桥下空间利用的主体责任,确保桥下空间利用安全、有序、整洁、规范、美观。
第四条 有绿化景观、临时公共停车场以及其他城市休闲游憩、公共服务、综合管理等利用需求的部门及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社会组织,可申请利用桥下空间,桥下空间利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五条 利用单位负责编制桥下空间利用设计方案、运行管理方案,根据桥下空间所在桥梁的管理层级,报相应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利用。
桥下空间利用设计方案应包含利用范围(桥梁匝道围合部分可纳入方案一并设计)、功能布局、交通组织、景观设计、施工计划、桥梁保护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及权属单位意见等内容。
桥下空间运行管理方案应包括运行计划、安全管理、桥梁保护、环境保护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及时受理桥下空间利用申请,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每年底应将当年度桥下空间利用审核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备。
第七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各部门及单位按照以下工作流程,依法依规开展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工作。
( 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桥梁养护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对桥下空间利用方案进行初审,对于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将相关意见书面反馈至申报利用单位。
( 二)方案经初审符合要求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建立联审会议机制,邀请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单位以及行业领域专家,对桥下空间利用方案进行审定。
( 三)方案经联审通过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审核结果挂网公示不少于 10 天;公示期满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联审意见向申请利用单位出具书面审核结果通知书;方案经联审未通过的,申报利用单位可修改方案后重新申请或终止利用申请。
( 四)方案公示期满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桥梁养护人与利用单位签订桥下空间利用协议。
利用协议应依据审定的桥下空间利用方案签订,包括桥下空间利用范围、用途、利用时限、双方权利及义务等内容。
( 五)已完成利用协议签订,且已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始桥下空间利用施工。
利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桥下空间利用的范围、用途等主要内容。因方案优化或协调问题等原因,需要变更审定方案主要内容的,利用单位应报城市管理执法
部门及桥梁养护人同意,涉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或单位的还应征求其意见后方可变更。
(六)利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运行管理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桥下空间利用工作,并每年底向桥梁养护人提交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七)利用协议或续签协议期满后,利用单位计划继续利用桥下空间的,应提前 30 天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原则上每次签订的协议时限不超过 5 年。
第八条 在以下情况下,相应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前30 天通知利用单位终止利用桥下空间(或缩小利用范围),利用单位应根据桥下空间利用协议约定退出利用(或缩小利用范围),并按要求完成场地清理,交还桥下空间。
( 一)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提前终止利用的。
(二) 因桥梁养护维修工作需要提前终止利用的。
(三)利用单位存在影响城市桥梁安全行为或严重影响城市环境行为的。
(四)利用单位擅自占用、封闭桥下空间,或改变桥下空间用途的。
(五)利用协议期满,相应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未批准继续利用的。
(六)相关政策文件或利用协议规定的其他可终止利用情形。
第九条 利用单位应负责建立桥下空间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及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责任,应完善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体系,依法依规开展桥下空间利用工作。
利用单位禁止从事危害城市桥梁安全的行为,发现桥下空间范围内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或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风险或降低损失,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桥梁养护人。
第十条 桥梁养护人应按照利用协议定期检查桥下空间利用情况,发现危害桥梁安全、影响桥梁环境等问题应及时督促利用单位消除危害或影响行为。利用单位拒不消除危害或影响行为的,桥梁养护人应按桥梁所在属地向相应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各行业管理部门及各区相关执法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的监督检查,督促利用单位落实相应管理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整治。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正式实施以前的桥下空间利用,对于其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各区相关执法部门应依法进行整治清理;对于符合规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桥梁养护人应督促利用单位按照本办法完善手续,拒不完善手续的,由辖区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整治清理。
第十二条 鼓励将桥下空间纳入新建或改扩建桥梁建设项目,与桥梁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桥下空间随桥梁主体工程同步办理接管移交,其利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及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意见等确定,其利用协议签订及管理要求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2年, 由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