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松政发〔2025〕6号
松滋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松滋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松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已经七届市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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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8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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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征收
补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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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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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房屋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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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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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市人民政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主体。
市城乡规划区征收(征迁)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明确的项目统筹推进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征迁)专班”)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征收补偿职能,负责拟定房屋及土地征收计划、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筹措征收资金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职能部门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具体工作。
征收(征迁)专班是征收工作的主体责任部门,需统筹协调、督办、监管实施单位,并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
发改、资规、住建、财政、公安、税务、人社、市场监管、民政、城管、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应当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 ;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征迁)专班委托,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具体工作。征收实施单位所需工作经费,由征收(征迁)专班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列入征收成本,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征收工作。
第四条 ; ;征收(征迁)专班应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合理确定征收范围。
征收(征迁)专班征收的土地移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征收土地以外的资产移交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移交资产的管理,移交的资产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征收(征迁)专班征收的土地应制作土地平面图,明确四至抵界、坐落方位,并载明宗地征收情况;征收土地以外的资产应备注基本情况、附相关原始证照,征收总成本和遗留问题随征收档案一并移交。
征收(征迁)专班应适时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档案移交市住建局,集体土地征收档案移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档案移交市财政局,综合文书档案移交市档案馆。
第五条 ; ;征收(征迁)专班应当对征收工作人员开展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对房屋征收涉及的规划论证、测绘评估、法律服务、拆除等工作,征收(征迁)专班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征收(征迁)专班应当公开专业机构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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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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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具有《湖北省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充分尊重民意,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按有关程序依法征收。
第七条 ; ;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征收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分类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物,由征收(征迁)专班按照《未登记建筑的认定与补偿》(附件1)执行。
第八条 ; ;征收专班根据调查结果和资金测算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送市住建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九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房屋征收专班将已征求意见并将完成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等,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拟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超过50户(含50户)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公告,公告需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与期限、咨询地点、监督电话等事项。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市人民政府及征收专班应依法公开征收补偿有关信息,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三条 ;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征收专班应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资规、住建、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布。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产生及评估操作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执行。
第十五条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征收专班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征收专班应当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将审核后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征收专班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荆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六条 ; ;市人民政府在征收房屋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室外附属物)的补偿;
(二)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含设施设备迁移)、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其他奖励和补助。
第十七条 ; ;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室内装饰装修由委托选定的评估公司实行一户一评,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