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25〕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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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荆门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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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直相关部门:

《荆门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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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 ; ; ; ;

2025年10月18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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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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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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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灾害的预警、响应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 ;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协调、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统一指挥、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科技赋能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未设置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整合现有防灾人力资源,配备、明确暴雨灾害防御协理人员和信息人员。协理人员和信息人员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指导下,开展暴雨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暴雨灾情收集上报、暴雨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农服务。

第五条 ;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参与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暴雨引发的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依法监督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受影响区域学校、幼儿园落实暴雨灾害防御措施,根据情况做好师生和幼儿的安全转移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开展暴雨灾害防御教育。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各级防灾救灾指挥车辆、应急救援车辆优先快速通行;负责路面巡查,实施交通管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管制信息;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及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指导群测群防组织和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进行应急调查,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做好市政工地、城市危房的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指导市政工地、城市危房做好隐患排查、整改以及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撤离、转移工作,落实应急转移措施。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做好房屋建筑工地、农村危房做好隐患排查、整改以及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撤离、转移工作,落实应急转移措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公路建设和管养单位开展公路巡查排查和应急抢险;协助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制,管控存在通行安全隐患的公路、隧道以及桥梁;组织、协调运输力量,做好救援人员、物资以及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协调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做好水情监测;对水利工程及其主管的涉水工程进行隐患排查、整改以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组织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为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监测水利工程运行情况;组织发布山洪灾害预警。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防汛减灾工作,及时调查、整理和报告农业灾情信息;督促、指导农业防汛救灾、生产恢复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开展暴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提醒旅游团队不要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配合灾区组织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避险等措施;指导景区及时为文物安装防雷装置并进行定期检测。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健康教育等处置工作;做好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工作;预防和控制暴雨灾害可能引发的疾病流行;对受灾地卫生应急和灾后防御工作进行指导。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排水防涝设施维护和道路、桥梁、大型广告牌等市政公共设施(不含房屋建筑)安全运行和抢修;落实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措施。

消防救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水文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洪水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工作。

发改、经信、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等部门,供电、供水、联通、移动、电信、九派通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相关工作。

第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

第七条 ;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行业暴雨灾害防御指南,并督促落实。暴雨灾害防御指南应当根据预警级别,明确相关单位、个人应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人员撤离和避险方案、应急抢险救灾预备工作等内容。

第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密切关注暴雨预警信号、灾害预警、安全警示和防御指引等发布情况,服从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配合做好人员转移和应急处置,开展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并应当根据暴雨预警,避免或者减少在暴雨发生区域的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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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暴雨灾害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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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本办法所称的暴雨灾害预警是指由气象主管机构针对影响我市暴雨天气过程,根据预报时效和空间精细程度递进式发布的气象预警信息,分为重要提醒、暴雨预警信号、暴雨临灾警报。

重要提醒。针对未来我市将有较大范围暴雨及以上等级强降水天气过程,气象主管机构发布气象信息专报(重大),气象台根据预报的暴雨天气及可能导致的风险制作的重要提醒。一般提前1-3天发布。

暴雨预警信号。针对影响我市某个区域的暴雨灾害发布的暴雨预警信号,由轻到重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个等级,精细到县(市、区)某个方位或乡镇。一般提前1-6小时发布。

暴雨临灾警报。针对影响某个乡镇或街道的强降雨发布的预警信息,分为乡镇暴雨临灾警报和城市暴雨临灾警报。一般达到临灾阈值立即发布。

第十条 ; ;暴雨灾害预警实行属地统一发布制度,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12379)统一对外发布。

暴雨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未设立气象台站的,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增加预报频次,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适时调整暴雨预警信号级别。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水行政、城市管理、水文等行业主管部门,密切研判因暴雨引发的灾害风险,并依照职责适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地质、山洪、洪水、城市内涝等灾害预警。

第十二条 ;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其新媒体平台应当准确及时播发、刊登暴雨预警信息以及次生灾害预警,并明确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

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预警信号以及有关防御知识。

农村偏远地区应当及时通知处于传播盲区的居民、村民,紧急情况下可以利用卫星电话、广播、高音喇叭、报警器、铜锣、口哨等设施设备接收和传播预警信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台站发布的暴雨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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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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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以及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暴雨灾害预警,当收到暴雨重要提醒、预警信号和临灾警报后,预警范围内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会商研判和调度指挥,做好暴雨灾害的防御工作,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一)划定、标明暴雨灾害危险区域,采取相应封闭措施、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人员撤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二)及时发布避险意见和风险提示;

(三)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暴雨灾害危害的场所;

(四)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

(五)组织修建抢险救灾临时工程,保障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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