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咸丰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5〕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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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咸丰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咸丰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丰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咸丰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本县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加强沟通配合,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及用地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对限额以上[投资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加装电梯工程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履行工程建设期间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乡镇(区)人民政府对限额以下[投资金额100万元(含)以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下的]加装电梯工程履行工程建设期间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同时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矛盾协调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已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并交付业主使用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监察、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条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应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安全高效、有序推进”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栋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加装电梯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乡镇(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增设电梯申请书(原件);

(二)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三)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四)确定电梯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

(五)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六)本单元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上述(二)至(五)项涉及内容见附件1]

第四条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满足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一小区增设电梯应保持整体统一、规范、有序、美观。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房屋进行加装电梯论证及鉴定,对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出具鉴定报告及设计方案。

第七条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第八条本栋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建设者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建设者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增设电梯必须在不影响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增设电梯用地超出权属范围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核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用地信息,要求增设电梯申请人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条建设者应持以下材料提交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办理相关手续:

(一)咸丰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核意见表(原件);

(二)土地使用权人关于同意增设电梯使用土地的意见书(原件);

(三)增设电梯申请书(原件);

(四)增设电梯用地现状地形图及设计图(原件);

(五)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显著位置(本栋、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内容为以上全部文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咸丰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核意见表》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文件,并附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说明书面材料,确保加装电梯后不改变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图审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限额以上项目开工前向住建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咸丰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核意见表;

(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有关基础设计的图纸资料;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文件、结构安全说明及图审机构审查意见;

(五)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相关文件规定,对建设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必须到岗履职并实行考勤管理。

(二)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技术、市场行为等资料存放于现场备查。

(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对提交监管单位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四)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该检测机构不得与加装电梯工程相关的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单位应具备电梯安装资质,电梯安装前应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施工过程中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电梯投入使用前,建设者应当向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相关单位对增设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电梯方可使用。建设者应将相关档案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既有住宅因增设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为本单元全体业主共有,不再调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且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因增设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土地使用权人应及时提供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及权属证明文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国网咸丰县供电公司按照简化、便民、零收费的原则,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3年。《咸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丰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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