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卫发〔2025〕1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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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卫发〔2025〕18号)

各市、州、县卫生健康委(局),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行业学协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部署会精神,全面落实《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保持和持续提升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推动全省医学教育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共同制定了《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9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胜任力,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和巩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为主要内容,以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医学人文素养、持续提升专业工作能力和岗位胜任力为目标,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中西医结合、医防融合为原则,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的终身教育,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者除外),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乡村医生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一)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成立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开展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评估工作。湖北省医学评价与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完成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县(市)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负责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上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各项活动。

(三)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四)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保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记录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获得学分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积极支持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研究、咨询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对所开展活动负主体责任,应有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师资等教学条件,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认真实施教育培训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教育培训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做好活动信息登记。

第七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结合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需求,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相应待遇。

第八条  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情况通过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以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强化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学人文等职业素养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公共卫生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教育。

专业科目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以及医学科技创新等前沿知识。

第十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接受分级分类的继续医学教育。

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三基”为重点,注重夯实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基础。

中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更新拓展知识内容和知识结构为重点,注重提高本专业思维能力和技术水平。

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专业学科前沿知识更新和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注重发挥教学师资优势,强化“四新”学术经验的运用。

乡村医生以全科知识和技能为重点,强化对适宜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第四章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形式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形式主要包括: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聚焦紧缺专业、薄弱专科、新兴和交叉学科,体现基础性、先进性、前瞻性,学习资源向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倾斜。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等按要求推荐。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围绕健康中国、健康湖北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取线上教育形式,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更加便捷、高效地接受各类继续教育活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推荐。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申报、遴选、公布、学分登记、监督管理等方面与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二)进修学习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以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师承教育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依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开展的师承教育。

(四)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五)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六)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脱贫地区对口支援帮扶,援藏、援疆、援外等援派工作。

(七)有计划的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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