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滋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和松滋市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25〕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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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滋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和松滋市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25〕5号

松滋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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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松滋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松滋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和《松滋市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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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9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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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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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城镇开发边界内范围:

(一)《松滋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中心城区开发边界内的控制区域,分主城区、城东工业园和临港工业园三个部分,其中临港工业园由A、B两个板块组成。

主城区范围四至抵界:东抵松西河,南抵楚城大道和江城大道,西抵望月路,北抵马鬃岭生态湿地南岸。

城东工业园范围四至抵界:东抵民和路,南距楚城大道700米处,西抵松西河,北抵民众路。

临港工业园:A板块四至抵界:东抵创业大道,南抵滨湖路及李桥水库,西邻宜都边界及发展大道,北抵长江岸。B板块四至抵界:东抵李桥水库及岳宜高速公路,南抵乐乡转盘,西抵焦柳铁路,北抵宜都边界。

(二)各乡镇(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镇区开发边界内的控制区域。

城镇开发边界调整后,管控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更新。

第二条 ; ;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以下简称城镇个人建房)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用地、先批后建、拆旧建新”的原则,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个人住宅用地总量和增量。

第三条 ; ;城镇个人建房审批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现场踏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用地、规划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和地质灾害威胁、农田与林地保护等审查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督办,建房图集推广应用。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等相关规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城镇过境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红线。

市文旅局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所划定的禁止、控制范围。

供电公司负责审查是否符合电力输配线路安全距离。

天然气供气企业负责审查是否压覆天然气管线设施、保证必要安全间距。

第四条 ; ;城镇个人建房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禁建区范围以外:

禁建区范围:主城区、城东工业园和临港工业园、乡镇(街道)纳入旧城改造或政府征收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所划定的禁止和控制范围;城市绿化用地,山体、消防安全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道路、公路红线用地,车站、码头、广场等市政设施规划控制区域;湖泊、河道、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禁止建设的区域。

(二)土地权属合法,房屋经具备专业资质的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

(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占用集体土地的城镇个人建房,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户籍还应当为本村(居)农村村民,含因“村改居”致使农民身份转为城镇户籍的居民。

第五条 ;中心城区不得批准新增个人建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以分家户的名义增加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积。

第六条 ;城东工业园住宅因园区规划调整土地用途改为非住宅用地,系D级危房且权属合法的;主城区禁建区内的D级危房,经本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且权属合法的;以上情形凭退还宅基地协议和购置主城区、城东商品房合同或《搬迁协议》和购置主城区、城东商品房合同,由市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一)原住房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内的,按原住房实际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商品房购置补贴。

(二)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商品房购置补贴,超出250平方米的建筑部分不予补偿。

权利人领取商品房购置补贴前必须拆除地上建筑物,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注销其《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收归市土地收储中心管理,集体土地由属地村(居)集体所有。

第七条 ; ;中心城区以外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为美化街景街貌,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且符合规划的插花地,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村(居)民建房。

主城区、城东工业园和临港工业园原已办理用地或规划手续,因城镇个人建房管理规定受限未动工建设的,参照《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滋市涉房涉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暨不动产登记问题化解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松政办函〔2022〕6号)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继承的划拨集体宅基地不得申请改建,符合维修条件的可以申请维修。

第八条 ; ;严格落实城镇个人建房监管。新建个人住宅必须落实“四有”:有审批、有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有图纸、有验收交付;改扩建个人住宅必须要做到“两有两严禁”,即有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有竣工验收,严禁违规加层加盖、有装修的严禁擅自变更主体和承重结构。

城镇个人住房维修,报乡镇(街道)备案后全程监管,备案期限为1年,其中主城区城镇个人住房维修备案后抄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全程监管。

第九条 ; ;城镇个人建房的新建、改建、扩建规模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不得两(多)户联建。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房屋层数不得超过2层,即2层+2.2米以下车库层+1.2米隔热层或2层+2.2米以下结构平层(斜面结构层);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2.2米以下车库层或结构层不计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隔热层高度以檐口高度为准;建筑高度以正负零至檐口高度为基准,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

第十条 ;主城区、城东工业园城镇个人建房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窗口统一受理,资料审查合格的报请市政府组织新江口街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在社区等单位联合踏勘,综合审定后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危房等级,符合条件的,由新江口街道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组织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批准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 ;主城区、城东工业园以外的城镇个人建房由所属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或乐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资料审查合格的报请所属乡镇(街道)城乡(规划)建设办公室组织资规、水利、电力、交通、文旅等部门联合踏勘,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组织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批准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 ;符合条件的城镇个人建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或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三)具备专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D级危房鉴定报告。

(四)建房审批图、平面图、立面图、个人建房安全承诺书。

(五)批前公示及照片。

(六)相邻利害关系人协议书。

第十三条 ; ;城镇个人建房审批通过后,由属地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规划建设办公室)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现场“放验线”,并做好施工阶段的监管工作,适时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房竣工后,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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