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25〕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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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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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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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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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

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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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鄂农发〔2018〕1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控制新增债务

(一)切实强化规划引领。科学编制美丽宜居乡村、村级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做到市有总体规划、镇有布局规划、村有投资规划。镇(街道)布局规划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防止超越承受能力增加村级债务。村级投资规划要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量力而行,严禁举债建设。

(二)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各村要根据“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编制村级预算,报镇(街道)审批,交镇(街道)财政所(分局)备案。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各村应当在项目完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村民公开。

(三)建立资金筹措机制。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全市当年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体规划,配套跟进项目资金。围绕产业发展,吸纳社会资本参与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倡导企业家、新乡贤、外出成功人士捐款捐物支持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建设。引导农户通过筹资投劳解决环境保洁、人居环境整治、绿化美化、清障除杂等所需投资。

(四)完善村级保障机制。对村集体经营收入和转移支付资金不够支付村干部报酬的村,由镇(街道)分村计算资金缺口,报市财政局审定,逐年增加村级转移支付。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直各部门不得组织由村集体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考核评比活动。

(五)建立专项审计制度。镇(街道)应定期组织财政(经管)部门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村级“三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镇(街道)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向村民公开。任期届满,要开展村“两委”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作为任期工作考评重要指标。

二、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六)强化村级资金管理。村级资金是指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村级收款必须开票,收款票据实行分次限量、以旧换新的购领制度和回收核销到号制度,只能由村会计领取、使用,不准代领、代开和出借票据。村级收款必须使用财政监制的收款票据,购物类开支和工程项目类开支,必须使用税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村级所有收取的资金,必须及时存入资金专户,严禁坐收坐支。村级开支凡可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的,一律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及时清理拖欠资金,按照“谁出借、谁回收”原则及时催收、应收尽收;原则上一个村级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确需增设银行账户的,必须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借、平调、挪用村级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运行。

三、切实加强资产管理

(七)强化村集体资产管理。每年年底清查村级资产存量、价值使用情况,摸清集体家底,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证、账账、账实、账表、账款五相符。对重复登记的,及时清理;对隐瞒、漏登的,及时补登;对出借的要迅速收回;对投资、参股、合作的,要从严评估投资风险,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报镇(街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确保村级资产安全;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付款方式、联系方式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终止,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的购置、处置,必须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报镇(街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四、切实加强资源管理

(八)全面审查原签合同。对2007年以前(以林权改革为时点)签订的林地发包合同、2010年9月(含)以前签订的非林地发包合同持续开展审查,原合同发包程序规范的,应继续履行;对程序不规范但群众认可的合同,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完善;对程序不规范、群众不认可的合同,应采取协商、诉讼等方式修订。对2010年9月以后至本“意见”下发之前签订的合同,按当时相关要求执行。

(九)修订完善瑕疵合同。群众认可的发包合同,若存在合同金额、四至、面积、期限等关键要素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情形,如承包金明显低于当时发包标准、承包期限过长、承包合同面积与按“四至”测量面积明显不相符的合同,要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群众认可”的原则,对原合同进行协商修订完善。

(十)依法解除违约合同。承包方拒不履行合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要依法解除合同,由村集体收回土地,并依据承包年限和标准收取其拖欠的承包费。

(十一)建立有偿使用制度。未确权到户的耕地、山林、水面等集体资源,应当有偿使用。使用村集体资源,应当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支付承包费(租金)。

(十二)建立资源管理台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源台账,对集体所有的资源进行记录,登记资源的名称、类型、经营方式、坐落、四至、面积、使用人、是否签订合同等。对已发包集体资源,要建立承包合同台账,登记资源承包(租赁)方的名称、面积、四至、用途、承包费(租金)、支付方式、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十三)规范资源发包方式。水田、旱地、精养鱼池30亩以上,林地、“四荒”资源50亩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协商和招标拍卖方式,在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使用省统一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各村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组织发包。

(十四)明确资源发包期限。水田、精养鱼池、旱地发包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林地发包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30年。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资源发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十五)统一资源发包标准。原则上水田、精养鱼池每亩每年承包费(租金)不低于150元、旱地每亩每年不低于80元、山林每亩每年不低于20元。纳入了政策补贴的发包资源,还需要加上每亩每年的补贴金额作为最低发包标准。承包期限5年以上的要约定承包费(租金)递增比例。确因地类等级差导致发包价格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报镇(街道)批准后执行。

(十六)盘活利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以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租赁、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发经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最低出租期限不少于5年,最高出租期限不超过20年,租金收入每亩每年不低于1500元。

(十七)盘活利用村集体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集体设施农业用地,按规定的程序取得。村集体设施农业用地的出租,最高出租期限不超过20年,租金收入每亩每年不得低于500元。

(十八)签订书面发包合同。村集体资源发包必须与承包(租赁)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发包资源的座落、面积、四至、用途、发包期限及起止日期、承包费(租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发包合同应采用我市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

(十九)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发包的集体土地资源被征收、征用、占用的,土地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归村集体所有,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承包(租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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