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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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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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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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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
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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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鄂农发〔2018〕1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控制新增债务
(一)切实强化规划引领。科学编制美丽宜居乡村、村级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做到市有总体规划、镇有布局规划、村有投资规划。镇(街道)布局规划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防止超越承受能力增加村级债务。村级投资规划要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量力而行,严禁举债建设。
(二)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各村要根据“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编制村级预算,报镇(街道)审批,交镇(街道)财政所(分局)备案。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各村应当在项目完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村民公开。
(三)建立资金筹措机制。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全市当年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体规划,配套跟进项目资金。围绕产业发展,吸纳社会资本参与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倡导企业家、新乡贤、外出成功人士捐款捐物支持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建设。引导农户通过筹资投劳解决环境保洁、人居环境整治、绿化美化、清障除杂等所需投资。
(四)完善村级保障机制。对村集体经营收入和转移支付资金不够支付村干部报酬的村,由镇(街道)分村计算资金缺口,报市财政局审定,逐年增加村级转移支付。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直各部门不得组织由村集体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考核评比活动。
(五)建立专项审计制度。镇(街道)应定期组织财政(经管)部门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村级“三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镇(街道)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向村民公开。任期届满,要开展村“两委”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作为任期工作考评重要指标。
二、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六)强化村级资金管理。村级资金是指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村级收款必须开票,收款票据实行分次限量、以旧换新的购领制度和回收核销到号制度,只能由村会计领取、使用,不准代领、代开和出借票据。村级收款必须使用财政监制的收款票据,购物类开支和工程项目类开支,必须使用税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村级所有收取的资金,必须及时存入资金专户,严禁坐收坐支。村级开支凡可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的,一律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及时清理拖欠资金,按照“谁出借、谁回收”原则及时催收、应收尽收;原则上一个村级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确需增设银行账户的,必须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借、平调、挪用村级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运行。
三、切实加强资产管理
(七)强化村集体资产管理。每年年底清查村级资产存量、价值使用情况,摸清集体家底,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证、账账、账实、账表、账款五相符。对重复登记的,及时清理;对隐瞒、漏登的,及时补登;对出借的要迅速收回;对投资、参股、合作的,要从严评估投资风险,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报镇(街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确保村级资产安全;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付款方式、联系方式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终止,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的购置、处置,必须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报镇(街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四、切实加强资源管理
(八)全面审查原签合同。对2007年以前(以林权改革为时点)签订的林地发包合同、2010年9月(含)以前签订的非林地发包合同持续开展审查,原合同发包程序规范的,应继续履行;对程序不规范但群众认可的合同,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完善;对程序不规范、群众不认可的合同,应采取协商、诉讼等方式修订。对2010年9月以后至本“意见”下发之前签订的合同,按当时相关要求执行。
(九)修订完善瑕疵合同。群众认可的发包合同,若存在合同金额、四至、面积、期限等关键要素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情形,如承包金明显低于当时发包标准、承包期限过长、承包合同面积与按“四至”测量面积明显不相符的合同,要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群众认可”的原则,对原合同进行协商修订完善。
(十)依法解除违约合同。承包方拒不履行合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要依法解除合同,由村集体收回土地,并依据承包年限和标准收取其拖欠的承包费。
(十一)建立有偿使用制度。未确权到户的耕地、山林、水面等集体资源,应当有偿使用。使用村集体资源,应当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支付承包费(租金)。
(十二)建立资源管理台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源台账,对集体所有的资源进行记录,登记资源的名称、类型、经营方式、坐落、四至、面积、使用人、是否签订合同等。对已发包集体资源,要建立承包合同台账,登记资源承包(租赁)方的名称、面积、四至、用途、承包费(租金)、支付方式、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十三)规范资源发包方式。水田、旱地、精养鱼池30亩以上,林地、“四荒”资源50亩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协商和招标拍卖方式,在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使用省统一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各村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组织发包。
(十四)明确资源发包期限。水田、精养鱼池、旱地发包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林地发包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30年。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资源发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十五)统一资源发包标准。原则上水田、精养鱼池每亩每年承包费(租金)不低于150元、旱地每亩每年不低于80元、山林每亩每年不低于20元。纳入了政策补贴的发包资源,还需要加上每亩每年的补贴金额作为最低发包标准。承包期限5年以上的要约定承包费(租金)递增比例。确因地类等级差导致发包价格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报镇(街道)批准后执行。
(十六)盘活利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以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租赁、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发经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最低出租期限不少于5年,最高出租期限不超过20年,租金收入每亩每年不低于1500元。
(十七)盘活利用村集体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集体设施农业用地,按规定的程序取得。村集体设施农业用地的出租,最高出租期限不超过20年,租金收入每亩每年不得低于500元。
(十八)签订书面发包合同。村集体资源发包必须与承包(租赁)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发包资源的座落、面积、四至、用途、发包期限及起止日期、承包费(租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发包合同应采用我市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
(十九)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发包的集体土地资源被征收、征用、占用的,土地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归村集体所有,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承包(租赁)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