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巴政规〔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已经州交通运输局审修和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巴东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5日
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东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管理范围,包括:主桥、北岸引桥、北岸引道及接线、南岸引道及接线、桥梁附属设施,以及江南、江北大桥红线范围内区域。
第三条 大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大桥的日常管理、桥梁养护、监测监控、安全管理、应急抢险等工作,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依法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大桥管理工作中的治安、交通、安全保卫等工作;交通运输、水利、海事、航道、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桥的管理工作。
大桥行政执法职能由巴东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第四条 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从事其他危及大桥安全的活动。造成大桥、接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的技术标准承担修理、恢复原状等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大桥管理
第五条 加强桥梁安全保护区管理。禁止在大桥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范围内采砂;禁止擅自在大桥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大桥安全的设施;禁止在大桥周围2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大桥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大桥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行车道内行走。
第六条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过桥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
第七条 机动车通行限速40公里/小时,限载49吨(车货总重)。超过大桥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并报大桥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禁止在大桥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
(一)掉头、逆行、倒车、试车、检修车辆;
(二)履带车、铁轮车、轮式专用机械、悬挂式车上桥行驶;
(三)车辆擅自停放、上下人员、装卸堆放货物;
(四)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教练活动;
(五)摆摊设点、毁坏花草树木、燃放烟花爆竹;
(六)倾倒或焚烧垃圾等废弃物;
(七)刻划、擅自张贴;
(八)聚众堵塞交通或者妨碍交通、治安秩序。
第九条 上桥行驶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不得遗洒、飘散等,违者须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条 下列行为应当征求大桥管理部门的意见:
(一)临时占用或利用大桥及其附属设施;
(二)设置临时性建筑设施、标牌、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非交通标志;
(三)敷设或维修穿(跨)越大桥的管线和构筑物等设施;
(四)在大桥管理范围或控制区域内从事其他可能危及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十一条 大桥设置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必须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和拆除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大桥管理部门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含保洁)、维修、检测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进行,确保大桥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进行大桥养护、维修、检测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夜晚作业时,应穿有反光作用的安全标志服。
(二)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施工作业标志和防护设施,做到规范作业、文明施工。夜间或雨、雾、雪天气作业,必须设置明显的红色警示灯光信号。
(三)作业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时,应当按照规定增设交通引导标志。
第四章 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桥区水域范围:长江左岸黎家嘴与右岸巴东港客运码头梯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23.2公里)联线为上界线;长江左岸五里堆与右岸将军滩(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21.3公里)联线为下界线;神农溪河口太矶头旅游码头梯道与河口对开联线为神农溪水域界线。上述三条界线之间的水域为桥区水域。
第十五条 大桥共设8个桥孔,大桥桥墩(台)及桥孔编号:大桥桥墩(台)自长江左岸(北)向右岸(南)依次为0号桥台、1号桥墩至8号桥墩、9号桥台。0号桥台至1号桥墩为1号桥孔,1号桥墩至2号桥墩为2号桥孔,其余依次类推。大桥7号桥孔(6号桥墩至7号桥墩)为全年船舶上、下行双向通航桥孔,船舶对驶相遇互会左舷。其他涉水桥孔均为非通航桥孔,严禁船舶通过。
第十六条 桥区水上航标由航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桥涵标由大桥管理部门设置。
第十七条 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当满足大桥设计净空高度的要求,与两边桥墩保持安全间距,同时应保持良好的操纵性能和控制能力。
第十八条 当上行视距不足500米或下行视距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若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存在异常情况时,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十九条 禁止船舶在桥区控制范围内实施追越、并列行驶、抢头等危及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桥区水域范围内,禁止锚泊、试航、改变队形、横越过桥机动船船头、收放缆、捕捞、养殖及其他违章作业。船舶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通过桥区水域,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大桥养护、维修、检测需实行水上临时交通管制时,大桥管理部门应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交通管制要求通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大桥管理部门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大桥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大桥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桥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维护大桥和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通信、监控、交通安全、消防、照明、监测、测量标志、给排水、防船舶碰撞、界桩、隔离防护栏、输变电、管理、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专用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