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康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函〔2025〕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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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康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函〔2025〕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道峡管理局,县政府各部门、中心:

《保康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8月18日

保康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8号)《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部门)是我县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县城区、各乡镇、余家湖工业园区等)住房保障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为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和县城区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县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市场监管、统计、医保、行政审批、税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保康办事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城区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腾退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各乡镇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管、面向本单位职工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自行编制配租方案进行分配。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住房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县住房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县城区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一般采取面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分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每个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者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为共同申请人。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是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2.申请家庭成员(至少1人)是城关镇城镇户籍,在县城区无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县城区有固定职业,由工作单位在县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累计缴纳三年以上;

2.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应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单人申报的,可上浮20%);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享受型车辆、大额存款或有价证券等大宗资产;

3.申请家庭成员在县城区无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近2年内(从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在县城区范围内应无房产交易记录,但因重大疾病或家庭意外变故的除外。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未满五年或者年龄30周岁以下,正式工作不满三年;

2.在县城区有固定职业,由工作单位在县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3.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单人申报的,可上浮20%);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享受型车辆、大额存款或有价证券等大宗资产;

4.申请家庭成员在县城区无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在县城区或县域集镇规划区外,申请家庭有普通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可视同无房。夫妻离异,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其抚养人一方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但法院判决书或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上已明确房产归属,且夫妻双方离异已超过一年的,视同无产权归属方名下无房;非我县户籍的新就业职工,在户籍地作为共有人与父母共有房产的,不影响在县城区申报公租房。

申请家庭成员原则上不得拥有车辆。残疾人或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用来营运谋生的车辆总数不得超过1台,且车辆本身价值须在10万元以下(车辆价值以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原始税票为准)。申请家庭成员近1年内(从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有车辆过户记录的,视同名下有车。名下无车但将他人名下车辆实际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视同名下有车。

社保缴纳年限从申请人申报之日起往前推算,社保是指在县城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保,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申请人在县城区稳定就业年限达到要求的,视同满足缴纳年限。

(四)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应根据我县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和收入状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或特殊个案需临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临时申请条件或就个案制定特殊处理办法,向县人民政府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  县城区政府投资公租房可实行定向集中安置,主要面向县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产业园区建设、人才引进等专项工作和特定区域中的特定群体。由实施机构或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报房源分配计划,分配流程和租金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分配计划或县人民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九条  为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利用率,落实我县人才强县战略,解决基层从事公共服务人员的住房困难,县城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无房青年职工,可由本人和所在单位共同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以市场价租住闲置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不得超过申请人在我县的服务期限,且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后应及时腾退。无房青年职工主要审核学历和住房状况,对财产、收入及社保缴纳年限不做限制。无房青年职工较多的单位,也可由单位向县住房保障部门集中申请,以单位整租的形式进行保障。

第十条  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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