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溪政发〔2025〕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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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8月1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竹溪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主要目标。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前期工作、工程推进、竣工“两算”、绩效评价形成管理闭环,有效防范低效无效政府投资,化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实现政府投资效益最大化。

二、进一步强化项目谋划储备

(二)做实项目谋划储备。围绕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及竹溪县发展定位,聚焦投资导向,各乡镇、各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建立常态化项目谋划储备机制,并录入湖北省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以下简称绩效平台)目录库,开展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进入绩效平台目录库的项目应当达到项目建议书的深度,充分论证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发改部门汇总整合各乡镇、各部门建立的项目谋划储备计划,建立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目录库。

(三)提高项目储备质量。进入绩效平台目录库的项目,开展总量和结构必要性论证、要素承载力论证、项目选址论证,每项论证工作各审核论证部门按照“一家牵头、联合论证、限时办结”的要求,强化项目储备论证。完成论证的项目进入绩效平台储备库,项目主管单位同步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发改部门根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从储备库筛选政府投资项目,并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提请竹溪县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投委会)审议,经县投委会审定的项目,经过财力论证后进入绩效平台实施库,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上争项目管理

(四)履行上争项目决策程序。项目单位对上申报争取项目要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统筹布局,在项目谋划、项目布局、项目实施等方面规范决策程序,根据上级申报通知要求,拟定拟申报争取项目建议方案,经县政府或县投委会审定后开展立项等前期工作并组织上报,严禁部门各自为政、擅自做主,严防利益输送,严防低效无效投资,确保项目布局全县“一盘棋”,统筹资源办大事。

(五)注重上争项目前端管理。对于计划争取或已经争取到位的预算内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债券资金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前端管理,项目单位就实施方案、组织施工方式等按照县投委会议事程序报请县投委会审议,经县投委会审定后开展规划设计、确定组织施工方式等后续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工作

(六)履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严格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基本程序,依规办理立项阶段、许可阶段、报建阶段的审批手续,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审批职能部门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容缺办理”“承诺审批”等方式全力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

(七)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的刚性约束,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造价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对投资规模超出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县投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追加项目投资规模和变更项目实施内容。

(八)依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当履行决策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请示,县政府决策后方可进入投资评审环节。按照“先评审、后招标、再施工”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变化实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循设计标准、按要求提供财评资料,财政部门依规开展评审工作,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把预算。对无资金来源、无县委和县政府决策依据、无立项阶段批复文件的项目一律不得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对无资金来源但按要求需开展投资评审的项目,财政部门在完成投资评审后,评审结论报县政府决策。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且需要地方配套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规范合理编制工程造价预算,应当确保上级补助资金足额用于项目建安工程,所需配套资金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县投委会研究审议。

(九)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严禁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规避进场,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或不宜进场交易的特殊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加强过程监管和档案管理。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应当向县政府报备。

五、进一步执行项目实施管理机制

(十)加强项目时效管理。经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应按照竹溪县重点实施项目管理有关要求,每个项目制定到月的推进方案,明确年度推进目标和每月详细的推进计划,线上通过绩效平台“红黄绿”灯预警推动项目按时开工、按时竣工、按时结算、按时决算;线下通过挂榜调度按月开展项目调度管理。

(十一)落实项目过程管理。严格执行重点实施项目管理机制,抓实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责任单位实时研究项目推进情况,项目长每半月召开一次项目调度会,县投委会每月听取项目推进情况。县项目办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对项目推进存在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及时梳理印发项目推进“任务清单提醒函”,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办结时限,并抓好落实。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国债资金、政策性金融性开发工具(基金)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项目的开竣工、到位资金及支付、投资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工程形象进度、存在的问题等要素按时开展调度。

六、进一步健全项目“两算”“三评”

(十二)加强项目过程结算。财政部门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梳理各领域项目过程结算相关规定、招投标和合同范本,为过程结算提供政策依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其中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过程结算,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过程结算节点和支付方式,并在绩效平台填报过程结算计划,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对质量验收合格的已完工工程进行价款结算,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十三)优化项目竣工结算流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和决算总体时间控制在11个月内。施工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在2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资料,递交业主单位审查;业主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2个月内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查,出具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报告。业主单位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报告结清工程价款(质保金除外),办理工程结算备案。

(十四)完善项目财务决算流程。业主单位在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后,在1个月内编制财务决算报告,财政部门在6个月内完成报告审查,并在绩效平台上传批复文件或审查报告。对施工合同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决算审核工作,施工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内部审核或采用由财政部门统一招标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批复决算,并将批复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按30%比例进行抽查审核。

(十五)落实“两算”奖惩考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过程结算、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等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工作举措,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五方”(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责任。发改、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业主单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在项目论证、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未按期办理竣工结算、决算的项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审慎安排新建项目;审计部门统筹做好财政性资金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督促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审计问题整改。

(十六)开展项目绩效“三评”结果运用。竣工投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行业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根据“三评”结果,政府投资重点围绕交通、水利、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环保、能源等七大领域,形成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综合评价报告,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综合评价报告结果,指导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工作。

七、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七)完善资金拨付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及佐证资料,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资料进行初审,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把关,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并完成资金支付,其中,对重大工程及重大事项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资金拨付应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指导项目单位在项目资金拨付时,将税务部门开具税票作为拨款的重要依据,在拨付工程竣工尾款时,将“两算”结论作为拨款重要依据,确保项目建设闭环管理,形成有效资产。

(十八)加快工程进度款支付。项目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5%,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在有关规定需预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县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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